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

2026年9月11日

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策部署,繁荣数字营销生态,促进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大力促进新时代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广发〔2026〕72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珠区产业资源和产业基础,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海珠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数字营销企业以及为数字营销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的数字营销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以下领域:

(一)数字营销代理服务和管理:广告代理、整合营销全案代理、AI大模型营销代理服务。

(二)数据和运营工具:CRM(客户关系管理)、SCRM(社会化客户关系管理)、CDP(客户数据平台)软件开发及相关数据服务;媒体数据、平台数据服务软件开发及相关数据服务;其他营销类软件开发和相关数据服务。

(三)触点和内容:AI营销、电商营销(含直播电商营销)、私域营销、内容营销、短剧营销、社媒营销、元宇宙营销和数字人、代运营机构、MCN。

第四条强化AI营销的词元使用支持。鼓励数字营销企业扩大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对调用第三方大模型API用于数字营销垂直应用的企业,最高按产生的词元(Token)实际支出给予3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上限为200万元。

第五条加强企业金融支持。支持数字营销企业强化金融资源整合,赋能业务发展,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数字营销企业定制专项服务产品,解决融资难、利率高的难点堵点,对数字营销专项银行贷款按其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人才引进。提升数字营销生态氛围,鼓励数字营销企业强化知名达人、优质主播等人才引进培育,打造数字营销产业人才的产业配套项目,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一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开展行业活动。支持举办具有数字营销行业影响力的行业峰会活动。针对海珠区内线下的行业峰会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综合评定行业峰会活动影响力和创新价值后给予支持,单项活动最高给予主办方10万元支持,单个主办方可获得年度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服务出海。支持数字营销企业通过提供数字产品或数字内容服务扩大服务出口规模。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向社会征集并评审认定一批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九条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数字营销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依托共享法务机制,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数字营销企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每年根据财政拨付资金总额进行支持,本措施年度支持总额不超出拨付资金总额。同一企业集团年度获取本措施的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本措施所指“最高、不超过”均含本数。本措施所称“AI营销”是指把人工智能(AI)技术融入营销全流程,用大模型、算法、算力替代或辅助传统人工,完成营销相关工作,实现降本、提效、精准获客;“MCN”是指包括负责管理主播人员的,提供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和商务服务的企业。

第十一条本措施具体由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实施、发布申报指南,企业按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材料,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申请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须依法诚信经营,并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10月23日印发的《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数字营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投促规字〔2024〕1号)同步废止。若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有效期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26年1月1日至本措施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申报。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出台导致本措施无法执行时,本措施相关条款停止执行。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不符合上级规定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办公室2026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