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促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湖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政策性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出资,以及争取的中央、省级财政相关资金和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其中市财政出资由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和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落实。
第四条 引导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营。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的子基金投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有色金属新材料、文化旅游、锂电和新能源、装备制造、数字产业、低空产业、电子信息、新型建材、化工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链。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府出资规模、政府筹资方案及投资领域;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四)其他需“一事一议”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建立引导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机制(简称“统筹机制”),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所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召集有关单位及人员研究引导基金以下事项:
(一)召集有关部门学习并落实中央关于基金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
(二)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子基金设立(参与)计划;
(三)统筹县级(含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四)听取引导基金运营情况报告;
(五)指导协调引导基金运行;
(六)其他需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引导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财政出资资金的筹集、预算安排和拨付;
(二)审定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办法;
(三)会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落地园区(或当地政府)审定引导基金返投完成情况;
(四)监督指导引导基金运营;
(五)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项目申报与预审制度,规范企业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管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市财金集团受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直接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出资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日常管理;
(二)负责起草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含基金规模、重点投资领域、基准收益率等);
(三)负责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及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库;
(四)负责起草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办法;
(五)负责审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
(六)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由市财金集团负责建立,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及退出的决策机构。投决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固定委员3名,由市财金集团指定内部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机动委员4名,从市财金集团建立的投资决策委员库中遴选产生。投决会委员应独立发表审议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所议事项承担勤勉尽责及保密义务。投决会主要审议子基金设立(参与)方案、引导基金直投项目方案、投资协议及投后重大事件等事项,所议事项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投决会设观察员席位,由市财政局及拟设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或引导基金拟直投项目所属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委派1名观察员。观察员列席投决会会议,但不参与表决、不干预基金运作,对违反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限制等政策类事项可建议不提交投决会审议。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市财金集团委托,负责引导基金运营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负责建立和完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机制;
(二)引导郴州市内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子基金组建,共同围绕本市主导产业设立若干子基金;
(三)对拟直投项目、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并实施入股谈判;
(四)设立(参与)子基金的决策程序完成后,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引导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义务,根据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子基金运作;
(五)负责子基金运营风险的识别、防范与处置,并统筹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及整体运营风险管理;
(六)负责对子基金日常运营进行日常监督及考核评价;
(七)定期向市财金集团报告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
(八)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团队跟投机制,实现团队与基金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九)其他日常事项。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且最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未因托管业务不合规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引导基金提交托管报告。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中国境内注册,子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子基金出资,出资金额不低于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1%;
(二)引导基金可参股在郴州市外设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0%;
(三)引导基金参股在郴州市内设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单只子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额)的30%;
(四)对于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全部用于在郴州市经营的企业(项目)或重点服务于郴州市重大战略产业的子基金,经统筹机制内部审议后,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该类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出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对于市县联动共同出资组建的子基金,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出资单只子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50%,市内政府及国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80%;引导基金通过直投项目方式投资的,市内政府及国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规模的30%;
(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遴选出的子基金管理人及省属国企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所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且认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10%的,视同该类子基金管理人为合格子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应当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督部门鼓励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不受此限)、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八)将基金投资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通过清算、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出资设立(参与)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工商注册及首期实缴出资等设立手续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回的金额,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引导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将政府的实际退出金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五章 收益和亏损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出资,在筹集资金时出资各方应约定基准收益率。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收益分配时,应优先分配各合伙人的本金,再分配基准收益,最后分配超出基准收益外的超额收益。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清算时,如子基金已达到相关协议约定的政策目标要求且产生超额收益,可结合投资进度、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绩效及资金回收等情况,对穿透核算后政府出资部分对应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给予适当让利。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规范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营风险管理及退出工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以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为限,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子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时,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停止后续出资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投资的监管,防止引导基金投资失控,防止个人借助引导基金投资获取不当利益。市财政局每年对引导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市审计局每年对引导基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容错免责机制
第三十一条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构建以尽职合规为核心的、具有更高容忍度的产业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得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充分考量整个基金生命周期综合情况,充分尊重基金管理机构基于专业判断、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出的资产处置决定,不得凭单个直投项目、单只子基金的亏损,以及单个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清算时,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但基金投向符合战略导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协议)约定,管理规范、程序合规、风险应对及时,基金工作人员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无主观故意和道德风险,未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尽职免责机制:
(一)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被投企业所在行业发生颠覆性技术变革等不可预见行业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三)因不可预测的重大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四)其他未违反禁止性规定且投资程序合法合规,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偏差失误的。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尽职免责机制:
(一)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除外),或者应当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的;
(五)故意造成或者放任国有资产损失、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受损的;
(六)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掩盖失误错误,或对出现的失误错误消极应付、未积极降低负面影响的;
(七)在投资决策或管理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既定决策程序、投资纪律或风控制度,且该行为与投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郴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2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后,引导基金已投基金或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