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金融管理部门、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等文件,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河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7日
河北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领域,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3号)等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政府出资参与的各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第三条 设立省级或地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强化评估论证,防止盲目跟风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同质化竞争和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重点投资的产业领域(以下简称“投向领域”)。聚焦河北省“十五五”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部署,围绕省级重点产业、各市主导产业、县域特色产业等领域,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投向领域,助力我省新质生产力培育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政府投资基金应带头做耐心资本,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更多初创企业加快成长。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工作,制定《河北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为我省各级政府加强本地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依据。《清单》根据我省发展实际按程序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基金设立发起部门应就拟设基金的投向领域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就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要求等出具书面意见,引导基金向《清单》所列产业领域集聚。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前应与省发展改革委衔接,意见出具后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区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并在存续期满后有序退出,同时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金整合重组。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鼓励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本办法印发后新设立或续期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在第一笔实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但尚未登记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及时在登记系统完成登记。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开展基金投向评价,对初评后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情况,将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基金管理部门、相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并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并据此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最终评价结果后,省发展改革委将通报至市级政府和省级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重要参考,与重点项目推介、投融资合作对接、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范围的基金,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相关基金管理部门、基金管理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认真完成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金融管理、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常态化沟通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业务指导、项目推介等工作,在基金设立、投向指导、信息互通共享等方面密切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