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组织专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修订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471)4894061 4896607(传真)
电子信箱:rstzjc2021@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修订稿)》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
评审条件(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中从事教育考试研究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激励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强化责任担当和奉献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实际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研究员和副研究员为高级职称,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称,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称。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教育考试研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教育改革和教育考试招生改革精神,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近三年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含不定等次)及以下的,顺延1个申报年度方可参与职称申报评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5年。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满4年。
(四)申报研究实习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精深的教育考试招生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育考试招生管理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高标准贯彻落实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教育考试招生改革的目标要求,在教育考试招生研究领域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实践成果。
(二)工作能力
1.具有引领教育考试招生事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多次参与本级以上区域性业务研讨或培训,在教育改革、教育考试招生改革、考试管理、考务组织、命题与题库建设、制卷、考试评价与科研、评卷(评分)管理、录取、考籍管理(转考、免考)、毕业生审定、信息技术服务、考试保障服务等方面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副研究员从事研究和专业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职称以来,除满足以下1、2、3项条件以外还须满足4-11项条件中2项:
1.负责教育考试招生报名(含资格审查)、命题、制卷、考务、巡考、评卷、志愿填报、录取(或毕业审定)等工作8次以上。
2.负责本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报名、命题、制卷、考务、评卷、志愿填报、录取(或毕业审定)、信息技术、巡考、考试保障等政策解读、经验交流或培训等工作5次以上。
3.公开发表教育类、考试招生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等相关研究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论文。旗县(市、区)级以下单位人员发表论文2篇以上。
4.主持或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自治区级以上课题)。
5.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或审核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类、考试招生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等相关著作(教材)1部以上。
6.参与撰写盟市级以上教育考试评卷(含面试测评)分析报告、考试情况报告、录取分析报告、试题分析报告、成绩分析报告、学科诊断报告、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相关报告、相关考试说明等4次以上。旗县(市、区)级以下单位人员参与以上工作3次以上。
7.组织与管理本级以上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6次以上。
8.主持或参与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政策法规制度、行业标准、中长期规划等1次以上,并被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过旗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方面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工作文件3篇以上,并以旗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名义印发。
9.承担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会理事、理事长、秘书长、专家、评委等相关工作。
10.在相关科技奖、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活动中,获盟市级一等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全国性奖励1次以上,由本人主持或作为成员参与。
11.获得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个人表彰或奖励1次以上;或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相关的赛事、论坛或考试应急处置中获得过相关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教育考试招生核心理论与组考实务知识,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研究进程,严格贯彻落实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教育考试招生改革的目标要求,在教育考试招生研究领域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实践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能力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完成教育考试招生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或科研课题,或者能够独立草拟制定教育考试招生领域相关工作文件、政策解读,能够独立制作视频教程或微课等,有效指导解决考试报名、考试组织、考籍管理(转考、免考)、毕业生审定、录取、考务管理及命题、制卷、评卷(评分)管理、考试评价与科研、信息技术保障服务和考试保障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或业务瓶颈。
2.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助理研究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职称以来,除满足以下1、2、3项条件以外还须满足4-11项条件中1项:
1.负责教育考试招生报名(含资格审查)、命题、制卷、考务、巡考、评卷、志愿填报、录取(或毕业审定)等工作5次以上。
2.负责本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报名、命题、制卷、考务、评卷、志愿填报、录取(或毕业审定)、信息技术、巡考、考试保障等政策解读、经验交流或培训等工作2次以上。
3.公开发表教育类、考试招生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等相关研究论文2篇以上。旗县(市、区)级以下单位人员发表论文1篇以上。
4.主持或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5.撰写(主编或合作撰写)或审核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类、考试招生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等相关著作(教材)1部以上。
6.参与撰写盟市级以上教育考试评卷(含面试测评)分析报告、考试情况报告、录取分析报告、试题分析报告、成绩分析报告、学科诊断报告、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相关报告、相关考试说明等2次以上。旗县(市、区)级以下单位人员参与以上工作1次以上。
7.组织与管理本级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4次以上。
8.参与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政策法规制度、行业标准、中长期规划等1次以上,并被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参与起草过旗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方面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工作文件1篇以上,并以旗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名义印发。
9.承担过盟市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会理事、理事长、秘书长、专家、评委等相关工作。
10.在相关科技奖、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等活动中,获旗县级一等奖、盟市级二等奖、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全国性奖励1次以上,由本人主持或作为成员参与。
11.获得过盟市级以上个人表彰或奖励1次以上;或者在盟市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相关的赛事、论坛或考试应急处置中获得过相关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教育考试招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文件,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在教育考试招生研究领域具备扎实的政策研究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准。
(二)工作能力
具备熟练的教育考试招生管理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安全顺利完成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组考、评卷(评分)管理、命题、制卷、考试评价、考籍管理(转考、免考)、毕业生审定、录取、志愿填报指导与服务、信息技术保障服务、考试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中的至少2项,并具备初步的科研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教育考试招生报名(含资格审查)、命题、制卷、考务、巡考、评卷、志愿填报、录取(或毕业审定)等工作4次以上。
2.参与本级以上教育考试招生报名、命题、制卷、考务、评卷、志愿填报、录取(或毕业审定)、信息技术、巡考、考试保障等政策解读、经验交流或培训等工作1次以上。
3.公开发表教育类、考试招生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等相关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撰写(或审核)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类、考试招生类、哲学社会科学类等相关著作(教材)1部以上;或教育考试评卷(含面试测评)分析报告、考试情况报告、录取分析报告、试题分析报告、成绩分析报告、学科诊断报告、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相关报告、相关考试说明等1次以上;或参与完成盟市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或受到旗县级教育部门及以上级表彰或奖励1次及以上(含所在部门受到的集体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研究实习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初步掌握教育考试招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教育考试招生基本工作流程和标准,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性实践性工作的基本业务水平。
(二)工作能力
工作勤勉尽责,任劳任怨,能积极参与完成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组考、评卷(评分)管理、命题、考试评价、考籍管理(转考、免考)、毕业生审定、录取、志愿填报指导与服务、信息技术保障服务、考试保障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按规定完成岗位各项教育考试招生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均应与教育考试招生研究相关,且为具备现职称以后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的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项目成果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印制的专业书籍。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五)表彰或奖励是指由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
(六)研究课题或项目等业绩成果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属教育领域有关单位组织的。
第十七条 申报人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取得现有职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三年内出现过考试招生安全责任事故,并被处罚的。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设立有关政策过渡期5年,对于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技工院校教师系列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满足年限、学历、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基本资格后,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教育考试研究专业职称,不需先转后评,具体以行业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