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丰台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2026年9月18日

丰台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2035年)》《关于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促进丰台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丰台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从事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支持文化企业提升发展质量。鼓励文化企业强化资源联动、业态创新与生态集聚,围绕产业链堵点和强链补链延链关键环节,打造具有集聚协同效应的产业生态,单个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培育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强化创新示范效能与可持续发展潜力,单个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数字出版创新发展。支持出版企业运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向数字内容生产、智能分发、沉浸式阅读等新形态跃升,推动场景落地应用与产业融合创新,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微短剧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微短剧剧组融入丰台元素取景或拍摄,以优质内容赋能城市形象与文化传播,单部作品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微短剧上线播出,推动微短剧作品在合规网络视听平台播出传播,实现良好传播效果与行业示范作用,给予出品单位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微短剧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创新,自主完成且实现落地应用的人工智能赋能微短剧制作创新项目,经专业评估后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演艺消费场景建设。鼓励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打造具备较强区域文化品牌塑造价值的演艺项目,实现多业态联动与消费场景拓展,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各类文化空间开展常态化驻场演出,丰富文化消费供给,以优质演出内容和良好社会效应提升文化活力,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文化IP开发运营。鼓励文化企业开发原创优秀文化IP产品项目,探索IP跨界融合路径,形成可示范、可推广的创新模式,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利用创意设计提升文化IP衍生品开发潜力,打造运营模式创新、文化展示载体作用突出的IP主题空间,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鼓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提升文化服务出口能力和水平,形成具有示范价值的出海实践,单个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动漫游戏、网络视听等优秀作品开展海外发行与传播,提升国际影响力,单个作品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企业申报、三方评审、资金拨付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个支持类别进行申报,并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丰台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丰文旅发〔202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如有与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性质相同内容,同类条款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