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黔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服务业工作决策部署,推动服务业稳步增长,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2026年7月16日
贵州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四届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促进全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贴息定义。本方案所称贴息,是指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二)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总额2亿元,从2026年省级财政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统筹解决。贴息资金额度用完即止。
(三)经办银行范围。贷款经办银行为在我省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我省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四)组织实施单位。本方案由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金融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等有关单位协同配合。
二、贴息范围与条件
(一)实施期限。贴息政策实施期限从202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可视情研究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支持对象。贴息支持对象为在贵州省内设立登记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不包括金融业)。
(三)贴息条件。在政策实施期内,经办银行与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的贷款。贷款资金需合规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股票、民间借贷、拆借资金、股东分红等。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逾期、不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不予贴息。
三、贴息标准与期限
(一)贴息标准。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2000万元,贴息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中央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二)贴息期限。在政策实施期内新发放的贷款,按实际贷款天数给予贴息,贴息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四、贴息校验与监督检查
(一)贴息校验。依托贵州金服平台创设“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实现贷款贴息线上申报与校验。经办银行应与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明确贴息享受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经营主体通过专区进行贴息申请及信息查询使用授权,系统比对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数据,自动校验行业属性、经营状态等基本条件。贷款发放后,银行上传贷款信息至专区,系统完成二次校验并将结果反馈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系统校验反馈结果进行贴息。
(二)监督检查。经办银行对报送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自觉依法接受行业监管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省委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结果作为贴息资金结算和清算的参考依据。
经办银行需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定价,不得将财政贴息资金作为经营利润来源,严禁采取先行上浮贷款利率、再对市场经营主体予以贴息的操作方式。
(三)违规处理及资金追回。在贴息资金管理、审核、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贴息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发放贴息资金等情形的,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金融监管局应责令经办银行限期纠正,经办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以适当方式扣减或追回贴息资金。对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适用尽职免责情形的,按照各经办银行相关贷款尽职免责制度执行。
五、贴息资金预拨、结算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预拨。贴息资金拨付采用“预拨+清算”方式。经办银行应于2026年7月20日前向省委金融办提出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委金融办汇总审核后,结合实际情况,将省级贴息资金分批预拨至各经办银行,第一批资金按总额的10%预拨,后续适时调度贴息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向各经办银行追加或收回预拨贴息资金。
经办银行按正常结息周期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贴息申请经贵州金服平台校验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再将对应贴息资金及时返还至经营主体账户,返还时限自收息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经办银行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二)贴息资金结算。经办银行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省委金融办提出贴息资金结算申请。省委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与经办银行结算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清算。经办银行要根据已签订贷款合同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台账,列明经营主体名称及领域、贷款金额及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贴息要求、实际使用贴息金额等方面情况。经办银行于2028年1月31日前向省委金融办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汇总整个政策期内的贴息贷款投放情况,形成《贴息政策执行总结报告》,报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结余财政资金由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续统筹使用方案,或按规定收回财政。
六、资金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省委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金融监管局负责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委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经办银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二)绩效制度完善。各经办银行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绩效制度办法,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跟踪资金使用效果,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七、有关要求
各经办银行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和经办银行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及时广泛宣介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执行率。省委金融办按季度将贷款贴息情况分行业通报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贴息资金的拨付、结算、清算等工作,按方案中相应条款规定时限执行。政策执行期届满后,视情研究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附件:贵州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
贵州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操作规范
(试行)
为提升《贵州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操作性和便捷性,进一步明晰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路径,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支持对象
在贵州省内设立登记的服务业经营主体(不包括金融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且无严重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2.2026年6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经办银行与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发放至经营主体的贷款(含无还本续贷);
3.同意授权经办银行及贵州金服平台查询其相关经营、信用等信息;
4.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5.享受贴息期间,经办银行拨付补贴资金时无利息或本金还款逾期、异常经营等影响信用记录的情形。逾期、不良贷款不予贴息。
6.符合经办银行贷款其他规定。
二、贴息事宜
(一)关于服务业经营主体。指在贵州省内设立登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服务业(不包括门类J金融业)的经营主体。贴息资格核验时,以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通过比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自动识别其行业门类代码是否属于服务业范围。经营主体行业代码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关于贴息额度。政策实施期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年化1个百分点比例给予贴息。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2000万元。同一贷款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贴息额度最高为20万元。
(三)关于贴息资金分配。同一经营主体在不同经办银行有多笔贷款申请贴息的,按照“先审先得、用完即止”原则,以“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贴息校验通过为依据,经办银行一次性预留其一年期内应付贴息总金额,并按照贷款主体实际支付利息情况及时发放贴息资金。
如经营主体对A银行1500万元贷款及B银行1000万元贷款均进行贴息申请。若A银行的贴息申请先通过系统校验,则在A银行可获得15万元贴息额度,B银行最多可获得5万元剩余贴息额度。若B银行的贴息申请先通过系统校验,则在B银行可获得10万元贴息额度,A银行最多可获得10万元剩余贴息额度。
(四)关于贴息期限。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天数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五)关于享受其他贴息政策。指经过贷款银行申请办理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给予的贴息资金。若在申请服务业贷款贴息时,已经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则申请我省服务业贷款贴息金额与其他贴息资金之和不能超过该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总金额。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经办银行应要求经营主体针对同一笔贷款签署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相关承诺。
(六)关于经办银行机构数量限制。同一经营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可向3家不同的经办银行申请贷款贴息。若经营主体在多家经办银行同时拥有符合条件的贷款,应自行选定不超过3家银行进行贴息申请。超出规定数量的,贴息申请不予受理。如某经营主体在A银行申请获得8万元贴息,则其在B银行、C银行累计可申请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12万元。各经办银行可通过贵州金服平台“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查询该经营主体在平台已申请的贴息金额及剩余可贴息额度,据以确定后续贴息额度。
三、专区建设
依托贵州金服平台创设“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实现申请授权、资格校验、审核管理、数据统计等功能线上化。
(一)专区功能。主要包括在贵州金服平台上实现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和服务业经营主体三方线上操作功能区建设。
1.有关部门功能操作区。用于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查询服务业经营主体分行业、分地区、分经办银行贷款、贴息资金发放等信息,并自动生成统计报表。
2.经办银行功能操作区。定期汇总经办银行贷款发放金额、实付贴息资金情况。用于经办银行上传贷款贴息申请表,查询贴息校验结果、本机构贴息资金拨付情况、历史数据统计等。
3.服务业经营主体功能操作区。用于服务业经营主体在线授权经办银行及贵州金服平台查询其必要信息、贴息申请进度及校验结果、智能匹配推荐贴息政策。
(二)专区布局。“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拟设置以下专栏:
1.政策解读专栏。发布服务业贷款贴息相关政策文件、解读材料、问答汇编等。
2.在线申请专栏。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授权、贴息申请、进度查询等功能入口。
3.数据公示专栏。公开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机构经办情况等数据。
4.咨询投诉专栏。为有关单位、经营主体、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渠道。
四、经办银行
(一)经办银行范围。在我省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我省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经办银行条件。
1.自愿参与并遵守《实施方案》及本操作规范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贴息相关数据信息。
2.对报送的贷款及贴息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3.积极支持配合贵州金服平台“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建设,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支付贷款贴息校验审核技术服务相关费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或变相增加贷款对象负担。
4.负责按照校验结果,合规、及时地向经营主体返还贴息资金。
5.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档案管理流程,相关贴息佐证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接受有利于推动该项工作的其他要求。
(三)数据字段。经办银行以统一格式提供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贴息申请编号、所属银行名称、贷款经办机构、是否小微企业主贷款、贷款合同签订日期、贷款发放金额、贷款余额、贷款利率(年化%)、贷款发放日、贷款到期日、借据编号、贷款期限、贴息期限、贷款用途、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金额、实际已收利息、预计贴息总额度、本期应发放贴息金额、上期实发贴息金额、累计已发放贴息金额、剩余待贴息金额、报送月份、是否逾期、是否不良、备注等。具体数据字段按照最小可用原则提供,以满足“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建设功能需求为准。
五、实施步骤
(一)主体线上申请与授权。经营主体自主或由经办银行引导其登录“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完成注册登记、在线提交贴息申请,签署电子授权协议,授权银行及贵州金服平台查询其经营、信用等必要信息。
(二)数据填报。经办银行及时归集已发放且完成线上贴息申请的贷款信息,每月5日前登录“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通过银行功能区操作入口上传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信息,同步上传本机构贴息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适时推行银行系统数据自动与贵州金服平台对接,实现贴息全流程实时线上化。
(三)线上贴息校验。系统通过比对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数据,自动校验行业属性、经营状态等基本条件,结合导入的贷款信息,自动校验贴息金额、放款时间等经营主体贴息条件。
(四)校验结果反馈。系统完成贴息校验后,通过“服务业贷款贴息”专区向经办银行反馈校验结果(“校验通过”或“校验不通过”及不通过的原因)。
(五)贴息资金预拨与兑付。贴息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省委金融办根据各经办银行实际贴息情况,分批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正常结息周期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贴息申请经贵州金服平台校验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再将对应贴息资金及时返还至经营主体账户,返还时限自收息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贴息资金发放时,经办银行须通过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经营主体。后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六)贴息情况汇总与统计。系统自动汇总各经办银行贷款贴息校验及贴息资金发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校验通过笔数、涉及贷款金额、核定贴息金额、实际发放贴息金额等),供有关单位查询使用。省委金融办适时调度贴息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向各经办银行追加或收回预拨贴息资金,并按季度将贷款贴息情况分行业通报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一)数据真实性。经办银行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抽查复核。省委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贵州金融监管局等单位,通过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贴息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抽查复核。
(三)违规处理。发现经办银行违规操作的,责令其限期纠正。经办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通过扣减或追回等方式收回违规发放的贴息资金。对存在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数据安全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有关数据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数据安全的要求执行。第三方机构须建立数据接收、导入、存储、销毁的全流程台账,严禁数据外泄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