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引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夯实我区质量强区建设根基,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6)(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6)(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信件和来电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崇明区东门路378号403室,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质量管理科

邮编:202150

电话:69611013

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6)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夯实质量强区根基,加快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包括“崇明区区长质量奖”和“崇明区质量金奖”,均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

(一)崇明区区长质量奖是崇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创新性和示范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全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

(二)崇明区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第三条 (奖项内容)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为区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届崇明区区长质量奖名额为2个,崇明区质量金奖名额为4个。

上述奖项名额均可空缺。

第四条 (评定原则)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宁缺毋滥”的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价标准)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示范引领)

获奖组织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区政府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市级和国家质量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审机构及职能)崇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区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九条 (评审组及职责)

区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首席质量官等组成。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评审报告撰写等。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条 (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各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本行业、本系统内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培育培训)

区评审办建立“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有意向的组织可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方式,加入孵化池。

第十二条 (导入指引)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审标准的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开展本行业卓越绩效评价导入指引编制和发布,引导相关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化质量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经营,开展业务的各类组织;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有明确的质量管理模式且运行有效,能切实提升组织的经济效益、服务能力并有相关佐证材料;

(四)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

第五章 申报评定

第十五条 (申报通知)

区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向全社会公开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六条 (内部公示)

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在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方推荐)

各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获奖组织等均可向区评审办推荐本单位职能范围、本行业、区域的组织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

区评审办应向被推荐的组织确认其申报意愿。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

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区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第十九条 (资料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区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

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定公示)

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区评审委审议。

区评审委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由区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

由区评审办按《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由区政府发文,对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对崇明区区长质量奖和崇明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宣传推广)

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评审纪律)

(一)区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二十七条 (社会监督)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区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区评审办制定异议处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异议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

第二十九条 (获奖者义务)

获奖组织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三十条  (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崇明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崇明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已发放的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崇明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已发放的奖金等物质奖励,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崇明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三条 (跟踪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对5年内的获奖组织开展跟踪管理,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四条 (资料的保存)

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材料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崇明区人民政府行使解释权,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 (遵循原则)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调整,在相关原则上有冲突的,遵循市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