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除厦门外)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现将我省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进入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2.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3.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三)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四)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五)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二、政策享受时限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4.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三、名单制定和管理

(一)企业申报 

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工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要求企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1.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3.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工信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工信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二)地市审核和名单推荐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工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科技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完成审核后,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申报企业的审核意见。

每月20日前,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税务部门形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书面报送省工信厅、省税务局。

(三)省级复核和名单确定 

每月底前,省工信厅、省税务局根据各地推荐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由省工信厅形成《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书面推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动态管理 

1.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工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当地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地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发生变更后是否仍符合政策条件。从厦门市或省外迁入的企业,应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办理

1.先进制造业归类标识动态维护。省税务局根据省工信厅推送的《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按规定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统一标识“A00015001000||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企业”。

2.加计抵减申报程序。企业在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根据申报系统相关提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即可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

3.已进入名单的企业若自愿放弃享受政策,应向当地工信、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由当地工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推送省税务局。

4.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5.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五、有关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企业不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工信、税务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各地工信、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健全沟通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形成工作合力,营造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落实好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工信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共同梳理有效期内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积极组织发动企业申报,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知晓政策、及时申报、应享尽享。省工信厅原则上于2026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省税务局原则上于2026年11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省工信厅。

3.对于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