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一、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主体原则上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量入为出、适度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过紧日子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四、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

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综合行政执法、文广旅游体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全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初审,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职责。

各平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保障职责。

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资源、文物、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六、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符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区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区发改局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投资决策质量,规范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提升经济社会效益。

政府投资决策

八、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来源。

区发改局应当定期组织储备项目申报,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更新项目储备库。区有关部门或者项目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申报储备项目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有效反映民生需求。

九、区发改局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会同要素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1-2年内计划启动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明确意见,推动项目逐步成熟,梳理形成年度谋划项目清单。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研究需要,安排合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研究。

十、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或平台管委会根据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对项目进行集体决策。

区发改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期研究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财力情况、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运营、投资效益、影响效果、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评估,其中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作为评估要件。

集体决策意见及评估结果作为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区发改局根据评估结果和集体决策意见提出建议,并征求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对拟实施的项目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特别重大或紧急项目,可单独报区政府研究。

经区人民政府决策同意的项目,由区发改局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前期计划可替代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安排预算。

十二、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四、区发改局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绩效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和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意见。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部分复杂项目,区发改局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开展咨询评估。

十五、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立和技术研究成果评审实行否定与完善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按照规定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十六、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开展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前,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名称或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调整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接受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八、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规定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

区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十九、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十、区发改局统筹编制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前期情况和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衔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用地规模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未落实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二十一、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前期、新开工和续建三类。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十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年中增补计划)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区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依法确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其中新开工项目计划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十三、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或者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增减项目或者调增项目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五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四、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算资金,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保障自筹资金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符合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二年内开工建设;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区发改局提出延期申请。

项目施工招标前因政策变化等因素无法实施的,形成政府投资项目中止实施清单,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起审议通过后,允许中止实施,项目产生费用从前期研究费用中列支。

二十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十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应当符合经核定的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分析超过概算的原因和责任,原则上需事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经规定的项目变更程序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二十八、因项目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其他不按照批复内容实施建设而导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需要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十九、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成本管控,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或者人事管理的上一级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落实政府投资项目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应实行预算指标控制,无预算不得支付。支付流程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代理建设制度。

三十二、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三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规定完成国有资产备案、资产移交和入账。

三十四、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和有关数字文件。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监督管理

三十五、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情况、建设进度、投资情况、竣工情况等信息;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每月报送前述信息。

项目单位不按时报送或者报告作假的,由区发改局或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十六、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十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八、区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符合相应专业和资信等级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十九、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十、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完)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四十一、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十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十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四十四、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四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四十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萧政办发〔2012〕197号)同时废止,其余区内原有规定和制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期满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萧政办发〔2026〕23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