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16日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和引导的公共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标志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
(二)民生、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
(三)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创新基础设施;
(四)数智经济;
(五)场景培育和开放;
(六)绿色低碳转型;
(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八)根据国家要求应由省预算内投资配套的项目;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省预算内投资可适当用于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的重大事项研究和项目前期工作等,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适时优化调整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 省预算内投资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实施的重大工程、重要事项、重点任务,聚焦省本级事项,按照保障中央配套项目、厘清省级责任边界、明确市县支持重点、合理把握安排节奏的原则安排。
对省级部门(单位)实施、须财政资金出资的省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预算内投资“一个口子”予以支持。对交通、水利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按照省政府“一事一议”明确的筹资方案予以保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循安排原则,按照优先保障中省项目投资,量力实施投资补助政策的保障序列,研究年度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制定总体方案,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省预算内投资对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
第六条 按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额度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 省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确需安排用于已完工项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按程序报审后安排。
第二章 安排方式
第八条 省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项目安排,安排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的方式。
贴息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等有息资金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利息补贴。
前款所称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十三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省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等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专项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申报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除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外,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以及省级部门管理的其他专项。
第十四条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保障和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专项,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省预算内投资作为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十七条 省预算内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属于省级国有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八条 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省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省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和省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省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省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予以批准。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省级国有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省级国有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省级国有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省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在“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中的“储备库管理”模块,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同时,除省本级直接投资项目外,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省预算内投资年度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资金安排方式、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
(三)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资金筹措方案。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六)专项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各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作为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汇总申报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汇总资金申请报告,提出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建议。同时,应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申报投资计划,避免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当年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资金已闭环;
(五)项目已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六)项目绩效目标已设置。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按程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按程序报审后,确定省预算内投资安排项目,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时,原则上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同步抄送省人大预算委员会、财政厅和审计厅。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确须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的,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在收到计划文件后20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可按程序先行下达投资计划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的同时,在“项目一张网”下达投资计划,生成调度任务,并督促提醒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时组织项目调度。
对地方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上述计划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在线平台报备相关项目信息。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
第三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通过“项目一张网”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一)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项目竣工验收;
(六)存在的问题。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按时并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三十八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提出调整建议并商财政厅将省预算内投资统筹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或作为结余资金按规定交回财政部门。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项目一张网”调整项目信息。
第三十九条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中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省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省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省级国有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四十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
第四十二条 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及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预算内投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预算内投资年度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转下达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四十五条 省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四十六条 省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将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自评结果,对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发挥投资主管部门作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职能,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第四十八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省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应当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通过“项目一张网”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五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督促有关方面按要求执行好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或本领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检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调减其省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省预算内投资损失的;
(三)对于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暂停其申报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公开,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七)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八)未按要求通过“项目一张网”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省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涉密项目,以及重大事项研究和项目前期工作等,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市(州)及以下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直接投资项目还是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程序、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市(州)及以下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申请的省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项目。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的省预算内投资应当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2019〕46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