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管委会科技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党委科技委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
培育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86 号),结合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有关要求及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属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批复设立。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中心定位于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工程化攻关、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为重点,由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牵头或自愿组合、自主结合创建的自治区级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营坚持“统筹布局、多方协同、动态管理、应用导向”的基本原则,其主要职责是:①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攻克单一创新主体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②加快突破技术工程化瓶颈,提高技术成熟度、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③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首次商业化应用,为规模化生产提供共性技术、工艺、装备等支撑;④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出高价值发明专利;⑤开展标准研制,促进标准、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⑥加强人才引培、使用、交流、激励,培养造就更多高水平产业科技创新人才;⑦提供高水平技术委托研发、测试验证、中试熟化、企业孵化等行业服务;⑧深化协同攻关、成果转化、人才激励、市场运营等机制创新。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拟订并推动落实支持创新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新中心的规划布局、培育创建、运行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中心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培育试点
第五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
综合型创新中心是按照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方式及相关要求,聚焦国家重点和我区优势产业领域,由行业重点企业牵头,联合该领域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共同投资建立独立法人企业作为依托,按照“公司+联盟”模式建设和运行,开展创新中心能力建设、日常运营和管理。
专业型创新中心是由行业重点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聚焦行业细分领域,组织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等,利用现有科技创新平台或产业(创新)联盟,或新成立创新联合体的基础上组建。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牵头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1年以上,建立完善的现代化管理制度,拥有核心运营管理和科研团队。
(二)以国家、自治区战略和产业需求为导向,有明确的产业领域、清晰的定位和研发方向,在区内该领域有较强影响力、号召力及核心竞争力;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自治区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具备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三)设立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为多名区内外行业知名专家学者,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技术方向。建立与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高能级创新平台进行交流合作、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并开展实质性工作。
(四)具备固定且较为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以及工作基础。其中:
1.综合型创新中心。①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强度近两年不低于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②联盟充分汇聚产学研用各类创新力量,成员单位包括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企业占比不低于50%,集聚本领域2个以上创新平台。③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企业委托研发、检测检验和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形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专业型创新中心。①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投入强度近两年不低于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②汇聚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具有整合各类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创新资源的能力。
(五)申报主体牵头单位申报前1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责任事故。
第七条 试点申报程序
1.组织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地工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单位)申报。申报单位编制《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申报书》,向所在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经审核通过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行文推荐。
2.审核确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技术、产业、经济、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发文公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名单。
3.试点建设。试点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点建设期内,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单位按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申报书》中《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运行方案》开展建设,重点探索创新中心内部组织及运行机制、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经营机制、投融资方式和盈利模式等,每年6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年度发展报告》。
4.符合认定条件的创新中心,可不经过试点培育建设阶段,直接申请自治区级认定。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创新中心试点单位在试点建设期内,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估,完成《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申报书》中各项目标任务,稳定运行并取得明显成效,可随时申请自治区认定。编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未经过试点建设直接申请自治区级认定的创新中心,对标《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编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核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认定创新中心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发文公布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推动创新中心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工信部考核评估。
第十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对评估期内的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
1.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提出的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科研团队、创新资源、研发试验条件、体制机制、规划目标等情况)。
2.创新中心运行中研发资金投入、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研发活动开展、产学研协同、技术工程化和成果转移扩散应用、技术标准制定、行业公共服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程序
1.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考核评估当年印发通知,创新中心依托(牵头)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考核评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第三方机构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考核评估报告,内容须包括对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总结以及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创新中心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创新中心,督促其进一步提高建设水平;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由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仍不能达标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五章 管理与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创新中心依托(牵头)单位应将经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年度运行发展报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年度运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创新中心建设概况,研发与推广的共性、关键技术及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技术工程化和成果产业化,具体实施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及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一)未报送定期评估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定期评估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或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建设单位、成员单位、建设目标任务以及其他影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支持创新中心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申请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对运行评价结果为良好等级以上的创新中心,按照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区在资金、场地、项目、人才、场景应用等方面对创新中心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认定培育管理办法〉等1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工信规发〔2023〕4号)中《附件8: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