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相关单位和其他组织:

现将《重庆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1日

 

 

重庆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市政府主办的,在质量管理和标准创新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市级表彰。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和标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标准强市建设。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以及标准创新贡献奖三个奖项,评选周期一般为2年,每届评选表彰市长质量管理奖不超过5个、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表彰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创新贡献奖表彰对象分为标准项目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标准项目的表彰范围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满2年,在我市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的国际标准;标准项目应当为单项标准(含若干部分组成的标准),单项标准的不同部分不得分开申报多个项目。个人的表彰范围是为重庆市标准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用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成立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专班),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评选推荐工作通知起草、组织申报、评审、表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九条 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工作。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专家评审相关具体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且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满3年,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市内领先、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近5年内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处于领先地位;

(三)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个人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连续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

(三)热爱标准化事业,有较强的专业素养,求实奉献,勇于创新,取得公认的显著业绩;

(四)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失信记录,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和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自愿申报市长质量奖,并按照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内容、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

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内容、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依据《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评分标准(试行)》《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评分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 评选程序包括制定方案、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和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评选表彰工作专班评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印发决定和表彰等环节。

第十七条 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组织颁发奖杯和证书,向获得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获奖个人一次性奖金。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持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标准创新方法和经验,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获奖组织和个人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标准创新方法和经验交流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撤销市长质量奖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违规情形,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评选表彰工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评选表彰工作专班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市长质量奖评选方案和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