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厦门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4日

厦门市“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进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效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6〕1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需求导向、注重实效”原则,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优秀科研人员到本市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凝练和解决技术难题、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培养创新人才、转化科技成果,推动高校科研力量与企业发展需求双向衔接、协同赋能,助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选聘“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实际经营。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围绕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聚焦产业主攻方向和关键支撑,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能够提出清晰的“科技副总”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和相关待遇。

(四)不是拟选聘“科技副总”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积极选聘。

第四条担任“科技副总”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正式在编或签订2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应具备与派驻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经验,拥有相关领域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热心服务企业,能够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工作。

第三章各方职责要求

第五条“科技副总”在聘任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凝练技术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梳理凝练技术需求清单,将企业真实有效的技术需求,系统转化为可实施的科研选题和攻关任务。

(二)攻关技术难题。针对企业关键技术难题,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所在高校、科研院所资源优势,组织开展联合研究攻关,助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

(三)推动成果转化。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积极利用自身资源将适配于企业的科技成果导入企业,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四)共建创新平台。帮助企业建设或升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

(五)引育人才团队。帮助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六)赋能企业创新体系。协助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和技术创新体系,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化的研发立项、过程管理和成果评价机制,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指导做好研发经费的归集和纳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聘任期限与服务时间。聘任期限为1年,期满经考核称职及以上可续聘(不超过政策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聘任期内“科技副总”原则上每月在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六条“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科技副总”,按有关规定履行兼职兼薪手续,保证其有时间参与派驻企业工作。

(二)支持“科技副总”推动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应用,支持其利用本单位相关科研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配合做好“科技副总”支持政策兑现落实,做好“科技副总”服务保障工作。

(四)对“科技副总”服务企业的工作成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认可。鼓励派出单位设立与产业贡献相适应的差异化人才评价标准,对“科技副总”在企业的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贡献视为重要工作业绩。

第七条“科技副总”派驻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二)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聘任期限、权利与职责任务、管理评价、薪酬待遇、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以及履职期满竞业限制等事项。

(三)做好对“科技副总”的履职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如实记录“科技副总”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阶段性成果,作为后续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

(五)鼓励企业与“科技副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按照业绩实效给予“科技副总”一定的劳务报酬和绩效奖励,具体待遇由派驻企业和“科技副总”自行依规协商。

(六)派驻企业提供“科技副总”的各类支持和保障经费总额,不低于市级给予“科技副总”的工作保障经费。

(七)保障“科技副总”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派驻企业将“科技副总”纳入企业技术决策核心团队,支持其参与企业技术战略制定、研发立项决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其专业价值。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八条“科技副总”选聘程序: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布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通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动员辖区企业,市国资委动员我市国有企业,按照要求报送“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市科技局对企业岗位需求进行审核,发布“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

(二)匹配对接:推动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申报意向岗位,市教育局、市委教科人办、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等协助推动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参与申报。积极搭建“线上智能匹配+线下面商对接”相结合的供需对接平台,促进企业需求与人才供给的精准匹配。企业根据岗位申报情况确认意向人选,每个岗位对应一名意向人选。

(三)评审确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匹配好岗位的意向人选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科技副总”名单。

(四)签约聘任:入选的“科技副总”与派驻企业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签约后按规定履行聘任程序,相关协议须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五)期满考核:1年聘任期满后的1个月内,派驻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副总”聘任期间的工作业绩材料,市科技局按照本指引第五章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开展“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考核工作,考核重点包括挖掘真实有效技术需求、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接产学研资源、布局知识产权、培育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企业创新体系以及派驻企业对“科技副总”工作的支持落实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每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副总”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条 “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派驻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恪守承诺,积极促成协议履行。因非正当理由,由单方终止协议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方,3年内不得再参与本项工作。

第六章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针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入选的“科技副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个人年度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程序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C类);考核结果为称职的,给予个人年度工作保障经费3万元,实际获得经费的人数按考核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并逐年递减控制,第一年不超过总人数的70%,第二年不超过总人数的60%,第三年不超过总人数的50%。每人累计补助最多3年。

第十二条鼓励派驻企业与“科技副总”通过共同持股合作创业、收益分成转化成果、联合投入资源互补等模式,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

第十三条建立“科技副总”挖掘企业技术需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的联动机制,市科技局定期收集、梳理“科技副总”在服务过程中凝练的企业真实技术需求,将其作为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重要来源和依据,对其中具有行业代表性、产业紧迫性的共性技术需求,优先纳入项目指南支持方向。

第十四条  鼓励选聘“科技副总”的派驻企业积极申报以下项目支持:

(一)鼓励“科技副总”与派驻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产学研合作,按规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二)鼓励尚未开展研发活动的工业企业,在“科技副总”指导下实施第一个研发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三)鼓励派驻企业牵头,联合“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围绕产业共性技术需求开展协同攻关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四)鼓励派驻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至厦门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派驻企业联合“科技副总”和派出单位共建联合实验室,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依托“鹭创通”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科技副总”供需对接专区。定期征集并发布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同步发布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技术专长等供给信息,面向供需双方提供智能化匹配和精准推送服务,由厦门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实现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副总”供给的高效对接。

第十七条鼓励各区设立“科技副总”公寓,为外地“科技副总”提供免费住宿。

第十八条鼓励“科技副总”带博士后参与研发合作,对进入派驻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给予最长2年、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生活补助;给予出站留厦博士后每人最高3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九条“科技副总”聘任期间,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指引实施预算总控,每年根据预算安排予以兑现。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所依据的政策到期、修订或废止,相关事项从其最新政策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