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有关单位:

《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压实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净化科研创新环境,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科研治理效能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权责清晰、全程可控、诚信导向的科技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和《保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保科发〔202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资金拨付、实施、验价、评估、科技服务全流程管理、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核查、惩戒工作(以下统称“科技监督”)。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及科研诚信管理,统筹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全程监督、诚信为本、宽容创新、惩防并举”原则,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守科研诚信底线,兼顾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全面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科研诚信管理对象涵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执行、验收、评审评估、科技服务、监督核查等工作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挤占浪费财政资金的失信行为;发生失信行为的机构及个人统称为失信主体。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统筹设立的科技专项、后补助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新载体培育等科技创新业务,监督管理、科研诚信管控全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督与诚信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为三级项目监管主体,分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科研诚信核查纳入日常监督事项,统筹推进业务监管、合规监管、诚信监管一体化落实。市科技局内部按照“统一统筹、分口负责、协同联动、闭环管控”原则细化科室权责,其中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科承担全局监督工作统筹主责,各业务主管科室承担分管领域项目直管主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实现监管工作精细化、规范化落地。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流程管控、追责处置全链条职责:

(一)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配套制度,同步完善科研诚信监督细则,健全常态化监管体系;

(二)调度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开展业务督导、监管培训,规范各级监督履职;

(三)组织实施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督检查,严控项目运行风险;

(四)专项监督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职行为、廉洁纪律、保密履职、利益回避及科研诚信合规情况;

(五)全覆盖监督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全流程履职行为,排查流程漏洞;

(六)受理、核查、处置项目监管、经费使用、违规履职、科研失信相关投诉举报;

(七)建立统一规范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监管结果运用,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八)组织监管业务培训,提升全市科技监督队伍履职能力;

(九)依规认定监督核查发现的科研失信问题,落实分级追责、备案管理。

(十)科技计划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将安全生产纳入项目全流程管理,督导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依规处置安全违规及事故问题。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属地、项目监督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步嵌入科研诚信监督事项;

(二)落实市科技局监督部署,配合开展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线索核查;

(三)常态化监督所辖单位项目履职、经费管控、内部风控、科研合规情况;

(四)处置管辖范围内轻微违规及失信问题,按期报备市科技局;

(五)督办整改辖区监管问题,溯源核查违规线索,压实属地整改闭环。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受托科技服务机构为项目直接监管主体,承担内部监督首要责任:

(一)健全内部项目管控、经费审核、保密风控、伦理审查、诚信自律监管制度,完善内部制衡监督机制;

(二)落实日常自查自纠,常态化管控项目进度、经费列支、科研履职风险;

(三)开展监管合规、科研纪律、廉洁自律宣教,前置化解履职违规风险;

(四)主动配合上级监督核查、线索调查、审计督查,如实报送全部资料;

(五)处置内部轻微违规问题,落实逐级报备要求。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申报指南编制论证、政策导向、发布流程是否规范合规;

(二)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设置是否贴合市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线上线下报送流程是否公开规范;

(四)申报渠道运维、业务答疑、受理反馈工作是否顺畅规范;

(五)核验申报主体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前置排查虚假申报、串通申报等违规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管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标准、遴选规则、评审流程是否公正合规、权责清晰;

(二)立项研判、集体决策、流程留痕是否完备,履职程序合规;

(三)立项公示、结果发布是否按期依规落实,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四)监督评审专家、第三方履职纪律,核查利益回避、保密履职、廉洁风控落实情况,整治违规评审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承担单位主体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内部风控、项目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运转;

(二)研发进度、考核指标是否严格对标项目任务书,杜绝擅自变更研发任务;

(三)财政科研经费拨付、使用、管理是否合规,排查经费管控漏洞;

(四)项目人员变更、经费调剂、延期执行、项目终止等重大事项报批流程是否规范;

(五)同步核查科研伦理、技术保密、成果管理履职情况,严查篡改数据、泄密、套取经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项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排查项目超期未验收、无故拖延结项问题;

(二)验收组织流程、专家遴选、资料核验程序是否规范;

(三)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产出等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是否按期保质完成;

(四)结题经费决算、结余资金处置是否符合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

(五)全面核查项目单位、科研负责人、验收专家履职行为,核查成果抄袭、伪造材料、串通验收、隐瞒问题等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整合督查、核查、诚信核验工作,规避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落实“最多检查1次”抽查制度;常规督查统一安排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开展,涉及整改督办、失信线索核查、审计移送项目不受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全周期监管”原则,依托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统筹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督查、核查、诚信核验、绩效评价、整改督办等工作,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规范项目监管流程,压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其中,资源配置管理和监督评估科为全局项目监督统筹牵头科室,各业务主管科室为对应领域项目监督第一责任科室。

第十六条 事前监督:覆盖当年度拟立项全部项目,聚焦新设专项、集中投诉领域,前置核查申报合规性、主体诚信资质,源头防控立项风险。

第十七条 事中监督:覆盖执行期内在研项目,绑定进度督查+诚信核查同步开展,量化抽查比例:

(一)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每年检查一次;

(二)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中期抽查比例不低于40%;

(三)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项目,中期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事后监督:覆盖已验收结项项目,复盘核验结题真实性、经费合规性、成果有效性,整体抽查比例不超过20%;常态化开展超期未验收项目专项清理,同步归集逾期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 综合运用日常巡检、专项督查、现场核查、绩效评价、线索核查、内部审计等多类方式开展监管工作;可择优遴选行业专家、委托合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督查核验工作。

第五章组织实施与追责处置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主体每年编制年度监督及诚信核查专项计划,列明核查对象、事项、时限、流程,报送市科技局统筹备案,整合督查事项,杜绝重复督导。

第二十一条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规范线索登记、分流、核查、反馈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责任单位、责任人须3个月内完成闭环整改,报送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河北省科技监管、科研诚信、财政资金管理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