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民政厅公布了新修订的《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11月11日,甘肃省民政厅制定印发《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在近2年来的实施过程中,大部分社会组织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报备重大事项。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履职尽责,认真审查审核报告报备事项,使《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得到较好的实施,对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性社会组织行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26〕31号)和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等最新出台的政策制度精神,更好推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对《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较之前减少一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事前报告类事项。落实《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26〕31号)和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最新出台的政策制度精神,事前报告事项由之前的9项内容增加为11项,将事后报备类事项中的2个事项(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投资项目和开展合作活动)调整到事前报告类事项中,并在“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后面新增了“创建示范(含百强、千强等榜单排名,发布创新典型案例,“大师”评选等情况)、授牌命名、牌子悬挂、节庆、展会等活动”内容,相对应的增加了2条报告事项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单位等规定和要求。同时强调报告事项应在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对开展论坛活动的,同时抄送论坛活动管理部门。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事前监管,确保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减少事后报备类事项。事后报备事项由之前的4项内容减为2项,将之前事后报备类中的“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2项内容调整到事前报告事项中后,保留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2项内容。
(三)补充即时报告事项。在即时报告事项中将“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违规涉嫌犯罪的和负责人因其他原因被司法诉讼的”内容,纳入即时报告范围,确保社会组织正常运转和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