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2〕7号)、《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办发〔2023〕20号)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如对公示情况存在异议,请于2024年3月19日前向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电话:024—22899017,邮箱:jxwhzch@163.com。

附件: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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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1月11日).doc(点击下载)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