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沈阳市支持宠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新品种培育”和“繁育主体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7日
沈阳市支持宠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新品种
培育”和“繁育主体发展”实施细则
根据《沈阳市支持宠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沈农产发〔2026〕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为规范政策资金使用,确保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政策》第一条“支持宠物繁育主体培育犬猫新品种”和第二条“支持宠物繁育主体发展”项目的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项目资金从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自愿申报、市级审核、结果公示、拨付资金”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主体须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宠物犬猫繁育经营活动,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章 申报“支持宠物繁育主体培育犬猫新品种”项目
第四条 奖补条件。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取得世界联合猫会(WCF)、国际爱猫联合会(CFA)、国际猫协会(TICA)、猫科动物国际联合会(FIFe)、世界犬业联盟(FCI)、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犬业协会(CKU)等国际权威协会的认证之一,且可在认证机构官网查询验证的;
第五条 奖补标准。对满足第四条条件的申报主体,每户给予30万元奖补资金。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一)《宠物经济政策奖补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犬猫舍国际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原件(核验后退还)及复印件;
(四)父本、母本新品种认定证书;
(五)申报主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账户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三章 申报“支持宠物繁育主体发展”项目
第七条 奖补条件。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从事宠物繁育经营5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
(二)繁育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标准,出入口设消毒设施、人员更衣消毒区;配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备,以及防鼠、防虫设施;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制度。具备独立的功能分区(包括但不限于配种区、产仔区、育幼区、隔离区等)。猫繁育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犬繁育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三)饲养的种公、种母血线明确、血统纯正,种公母存栏总量在50只以上;
(四)犬猫舍及其饲养的种公、种母具备国际权威协会(WCF、CFA、TICA、FIFe、FCI、CKU等)认定证书。
第八条 奖补标准。同时满足第七条全部条件的,择优评选不超过20户,每户给予3万元奖补资金。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一)《宠物经济政策奖补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种公、种母清单(含品种、性别、年龄、血统证明编号、国际认证证书编号等);
(四)存栏总量证明(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
(五)申报主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账户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报期限。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受理全市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于2027年1月31日前组织专家组完成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对通过审查的申报主体,现场核查繁育场所面积、存栏数量等;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评选;
(四)提出拟奖补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拟奖补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