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5〕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市数智新城战略部署,遵循“依法合规、统筹管理、集约建设、公平透明、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秉承“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可控可计量”的理念,聚焦解决数据“深睡”、高价值数据流动不畅等问题,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公共数据“跑起来”、“用起来”,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方面,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是推动国家、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落细、见行见效的关键抓手和具体实践。通过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地,能够初步建立规范化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基础,从而激活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数据资源的流通活力与潜在价值,推动分散在各领域、各环节的数据资源集约化整合、规范化管理、市场化利用,将存量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计量、可增值、可交易的数据资产。通过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与深度赋能,加快推动我市由传统能源主导型城市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驱动型城市转型。
可行性方面,全市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已较为完备,依托现有政策支撑、技术基础与组织保障,能够实现数据治理、授权使用、运营管理全流程规范可控。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精准对接政府治理、民生服务、产业转型等现实需求,社会应用基础扎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预期市场规模与我市发展体量相适配,短期内可实现收支平衡,长期能够有效带动数字经济生态集聚发展。授权运营预期成效清晰可量化,可同步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治理效益、生态效益四维提升。同时我市具备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能力,围绕数据安全、合规运营等关键风险点能够精准施策、闭环管理,各类风险总体可控。
二、工作内容
(一)任务分工
1.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为市数据局,负责牵头建立协同机制,统筹市、县(区)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健全完善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指导编制实施方案,统筹组织开展目录编制、供数机制建立、运营主体遴选、运营成效评估和激励以及授权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建立相关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其组成、遴选与议事规则,为授权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论证与决策支撑;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指导督促运营主体及开发主体做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做好各类实施方案、授权运营协议、开发主体入驻平台核查结果等备案工作。
2.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配合或协调相关单位向授权运营平台提供经授权同意使用的公共数据;参与授权运营应用场景申请审核,指导监督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编制、更新本行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录,报送汇总至市数据局;建立健全本行业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指导督促运营主体及开发主体做好本行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工作。
3.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局制定公共数据价格政策,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加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将符合规定的公共数据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授权运营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市网信、公安、国安、保密、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开发利用、保密设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运营主体
运营主体为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产品化运营和市场化服务的法人组织。
运营主体在实施机构指导下,承担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发主体开展授权运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业务咨询服务;加强开发主体管理,完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对开发主体注册申请进行核查,监督开发主体的开发利用行为,保障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的定价、流向、使用范围、应用场景等符合授权运营要求;对接协调数据,配合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持续丰富数据资源,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对经审核、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初步加工处理,向开发主体提供初步加工后形成的数据产品,跟踪反馈数据质量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和人员管理,严防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建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业务回溯机制,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开展全流程监管并留痕保存,做到可追溯,记录数据流通日志,确保数据调取、治理加工、开发利用等全过程可溯源,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提供数据流通监测功能;依法依规开展授权运营信息披露,公开开发主体、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披露授权运营工作开展日常情况和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实施机构的监督检查。
5.开发主体
开发主体为经运营主体引入并受运营主体管理的法人组织。
开发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合法获取、处理和使用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未经审核的应用场景,不得以不当形式恢复原始数据并加以使用;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严格按照授权运营协议、开发协议约定的目的、范围、期限使用数据,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转授权。
(二)数据资源要求
1.授权运营范围
市政府及公用企业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可纳入授权运营范围。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用于授权运营的,应征得共享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优先推动具有高经济和高社会价值、安全风险可控的数据资源开展授权运营。
2.数据资源目录
实施机构严格按照省级标准规范开展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更新,同时统筹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目录工作,定期将目录上报省数据局。目录需明确资源名称、行业主管部门、核心数据项、更新频率、安全等级及使用约束条件等内容。
3.数据更新频率
数据更新频率由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数据资源的内在特性、外部需求、技术实现、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由实施机构统一发布。
4.数据质量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建立数据质量校核与持续改进机制。运营主体在加工使用过程中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须配合处理。
5.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运营主体应编制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按公共治理与公益事业类、产业及行业发展类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产品服务内容、应用场景、提供形式、使用范围及合规要求等内容,实行动态更新与目录化管理。
(三)授权模式与期限
采用“分行业授权”的模式。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总体范围和基本规则。对未完成行业授权但确有场景需要申请公共数据资源的,可由实施机构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授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依法依规遴选确定运营主体,签订授权协议。授权运营期限由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主体共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运营主体选择条件
基础能力:依法注册经营,信誉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记录;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的资金投入,能够承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长期成本;拥有健全的财务会计、人力资源、项目管理与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满足数据加工处理、安全防护、平台运维所需的专业技术。
运营能力:数据资源发展基础良好,具备数据归集、目录编制、数据应用场景拓展等能力;具备运营公共数据的基础设施,具备与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的必要条件;具备开展运营管理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团队。
安全能力:设立明确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具备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技术防护体系,近3年未发生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件。
(五)运营主体退出情形
主动退出情形包括:合作期满不再续约;经评估后主动终止运营;运营能力不足无法承担;企业主体资格变更等。
被动退出情形包括:协议到期或运营主体原因提前终止;违反授权协议或数据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件;评估结果不合格;国家政策导致调整等。
运营主体退出时应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交接与公共服务连续稳定,退出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对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严防利益冲突。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授权
1.确定行业领域。实施机构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行业领域,并不定期确定及公示可开展授权运营的行业领域。
2.发布遴选公告。实施机构组织公开发布运营主体遴选公告,明确授权行业领域、申请条件等内容。
3.提交申请。符合资质的法人主体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提交材料,申请运营主体资格。
4.申请审查。实施机构组织综合评审。
5.发布结果。根据评审结果选定运营主体,由实施机构向社会公示。
6.签订授权协议。经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主体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二)实施运营
1.运营主体结合我市实际,通过深入市场调研,提出应用场景建设方案和数据需求申请,报送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关申请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后,运营主体引入开发主体签订开发协议后开展运营,开发协议须明确数据使用边界、安全责任、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等内容。
(三)核算和收益分配
1.成本核算。主要包括省级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成本,市云平台资源使用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成本,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成本,运营团队人力及管理成本,运营推广与生态建设成本,安全防护成本以及其他费用。
2.收入核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数据局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6〕100号)等文件要求,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数据局核定运营主体最高准许收入。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市数据局、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销售规模等因素,探索研究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运营主体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收益分配。建立“成本补偿+收益分享”的复合型分配机制。开发主体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由实施机构(代表公共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数据贡献度)、运营主体及开发主体充分协商形成收益分配机制,具体分配比例在授权协议中约定。
(四)考核评价
由实施机构统筹,协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年度考核与期满评估制度,对授权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安全性、成效性、创新性等维度。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授权政策和协议条款等内容的依据。
四、运营管理
(一)日常管理
1.标准规范管理。实施机构根据省级统一标准,组织制定并落实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数据归集治理、应用场景及数据需求审核、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成效评估、运营主体管理等技术标准和制度规范。
2.运营过程管理。运营主体在实施机构指导下,制定并落实数据产品和服务目录及收费、平台接入服务、数据授权管理、数据产品开发、产品出域审核等方面的规则标准。同时,运营主体须制定开发主体准入、监管与退出管理办法,并承担对开发主体的连带管理责任。
3.运营资产管理。运营主体统一提供运营所需的基础设施与软硬件环境,涉及的资产由运营主体自行管理。授权运营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产权,依据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分置的机制进行管理。
(二)监督管理
1.合法合规监督。对数据资源使用情况监督,对授权运营过程中的数据资源采集、处理和使用规范情况等开展监督,防止数据滥用或越权行为。对授权运营协议、开发协议履行情况开展监督,保证协议中对数据保护、保密性和隐私保障的条款得到执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2.平台运行监督。监督授权运营平台运行稳定性和时效性,对平台运行过程中的各类异常行为及时报警和响应,减少安全隐患。
3.市场行为监督。对运营主体、开发主体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恶性竞争、数据垄断和其他不当市场行为的发生,确保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安全管理
1.数据安全管理。授权运营各环节遵循“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并明确责任边界。实施机构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管的数据安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运营主体和开发主体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和评估。运营主体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健全数据安全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安全事件迹象,对开发主体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性审核,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的数据安全风险。开发主体承担数据开发利用和产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2.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运营主体和开发主体在使用个人信息时,须按应用场景获得真实有效的授权,形成可追溯的授权凭证,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原则上须进行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确需使用原始特征的,必须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采取严格管控措施。运营主体须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数据服务和产品使用方的合理诉求。
3.安全应急处置。按照“一授权一预案”的原则,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运营主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涵盖但不限于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系统遭受攻击等常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事件报告、应急响应、事件处置、恢复重建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发生安全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实施机构及网信、公安等监管部门报告。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运营主体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违规处理
运营主体在授权运营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公共数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实施机构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整改、责令改正、暂停授权、终止运营协议等处置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数据局牵头统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项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压实数据管理与运营相关责任,形成以市数据局为核心、各部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确保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规范有序、落地见效。
(二)政策保障
以国家、省级相关政策为指引,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体系,出台针对性配套支持举措,破解数据共享、授权运营中的各类壁垒。强化跨部门政策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落地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衔接顺畅、执行到位,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三)技术保障
依托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与授权运营平台,强化技术支撑与安全管控,实现数据运营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管。统筹专业技术力量,健全运维服务和安全防护体系,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稳有序开展提供坚实技术保障。
六、其他
本方案未作规定的,按照《山西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晋数发〔2026〕1号)执行。本方案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方案由市数据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