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水利局,各功能区经发部发改、水利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关于转发〈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发改农经〔2016〕169号)。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水利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