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对照《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2026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现行政策要求,经评估研究,决定废止《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本次征集意见建议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材料反馈至邮箱wlmqsgxj@163.com。
附件:1.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20日
(联系人:库斯勒 联系方式:0991-2832585)
附件1
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有关要求,完善我市“5+2”现代工业体系重点产业链,推动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优质企业。深入实施优质企业培育工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培育引进一批高附加值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推动打造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一流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工信局〕
二、提高产业链协同配套。举办产销对接、产业专题推介等活动,完善企业供需对接信息平台,支持铜行业企业和下游应用企业开展多方位供需对接,提高行业协同配套率和跨行业耦合发展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工信局〕
三、提升资源保供能力。全力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大铜矿资源勘查力度,鼓励和支持铜矿企业在采矿权范围内开展上部或深部找矿工作。支持铜矿企业开展技改和资源整合,提升原料保供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支持铜行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推进产业科技成果及技术需求常态化对接。〔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科技局、工信局〕
五、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加快发展铜金属回收利用产业,支持企业建立废铜回收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加强废旧家电、电线电缆等产品回收利用。鼓励废铜加工利用企业与其他应用行业企业开展合作,促进废铜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商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铜行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落实国家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税务局、经开区(头屯河区)税务局、高新区(新市区)税务局〕
七、支持再生铜生产加工。对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并形成工业产值的企业,对再生铜产品按照2000元/吨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一年内最多不超过8000万元。铜原料和产品纯度需按照GB/T38471-2019《再生铜原料》和GB/T467-2010《阴极铜》标准经由具备专业资质第三方机构认定,支持资金由市级、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季度统计、次季度兑付”方式进行拨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统计局〕
八、加强组织保障力度。落实惠企服务长效机制,常态化入企服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做好铜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等生产要素需求保障,促进行业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工信局、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城管局〕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域经济循环畅通、推动本地经济提质增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乌政办规〔2025〕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效能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推动铜产业提质增效、绿色转型,以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经济发展根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财政为《关于支持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七条“支持再生铜生产加工”安排的专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注重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绩效监督和检查;市统计局负责监督企业产值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好数据统计与认定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复审工作;各区(县)工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申报和资金兑付工作。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核查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各环节无缝衔接、高效推进。
第二章资金支持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以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为主营业务之一,且该业务形成工业产值的铜行业工业企业;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内,未因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违法行为被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参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相关行政处罚分级标准执行);无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行为;申报截止日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无相关失信记录;
(四)符合《若干措施》及本办法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支持产品原则上应满足阴极铜推荐性国家标准(GB/T467-2010)要求;申报支持产品所用生产原料,原则上应是向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主体采购、且符合再生铜原料推荐性国家标准(GB/T38471-2019)的再生铜原料。《若干措施》施行期间,若本办法所依据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被废止,按现行有效替代国家推荐性标准执行。
(二)申报支持产品及所用生产原料,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证明符合相应标准,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章资金支持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利用废铜生产再生铜并形成工业产值的铜行业工业企业,企业使用废铜原料参与生产的,按照其使用废铜原料所含铜实物量,对生产的对应质量再生铜产品给予2000元/吨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根据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分类分档确定市、区(县)两级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天山区、沙依巴克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市区(县)两级按照5:5的比例分担;水磨沟区、米东区和高新区(新市区),市区(县)两级按照4.5:5.5的比例分担;经开区(头屯河区)和甘泉堡经开区,市、区(县)两级按照4:6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信息、申报季度、申报资金、废铜原料使用量、再生铜产量等关键要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与从事回收业务经营主体的废铜原料购销合同、采购发票等;
(四)企业季度产值统计数据资料;
(五)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及产品检测报告(包含佐证废铜原料货物品质等级、铜实物量(纯度)及其他与原料溯源、计量、品质相关的核心信息);
(六)“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无重大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重大税收违法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证明信用状况稳定的凭证材料;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申报企业认为有效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八条 区(县)工信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对拟支持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当季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次季度完成统计与资金申报。待财政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兑付至企业。
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工信局及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全过程管理,专项资金下达前设置绩效指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项目实施完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等行为,将按规定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对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及时联合出具解释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6年5月29日,有效期与《若干措施》同步,至2026年12月31日终止;办法施行期间,若《若干措施》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办法终止后,不再受理新的资金申报,已受理未兑付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兑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