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我区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一)河池市红十字会
(二)贺州市红十字会
(三)融水苗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四)河池市金城江区红十字会
(五)贵港市覃塘区红十字会
二、纳税人2026年度—202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