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产业升级与科技创新不断推进,原有政策在兑付时限、供给方激励量化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配当前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国家、省关于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政策要求,打通科技资源共享堵点,提升创新券实施效能,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强化对供给方的激励,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展创新活动,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潍坊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54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25〕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调研梳理。全面梳理国家、省层面相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省内先进地市的经验做法,明确本次制定工作的重点方向。二是组织文稿起草。对标国家、省政策规定,结合潍坊本地实际,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明确补助兑付模式、供给方奖励等制度设计。三是公开征求意见。面向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办法开展实施前评估。四是履行发文程序。结合反馈意见完善文稿,完成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设置6章共23条条款,以推动科研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激活创新创业动能为核心目标,对潍坊市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系统性规范。文件明确,创新券是依托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发放的普惠性政策工具,其支持对象为满足资质要求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入驻省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创业团队,重点覆盖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服务,同时划定了不予支持的非研发类检测项目、限制淘汰类产业等情形。政策不仅为使用创新券的主体提供市级创新券补助,还针对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表现优秀的供给方,经综合评价后每年给予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奖励补助,两类补助资金均由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统筹调配。《办法》还明确了创新券申请兑付的具体流程,厘清各主体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政策规范有序落地运行。

五、与上级政策异同

相同点:省、市创新券补助支持范围一致,均覆盖研究开发服务及检验检测服务两类范畴。

不同点:创新券的补助标准有所差异,省级创新券补助分为40%和60%两档,市级创新券补助统一按20%执行。省级创新券通过审核后,无需单独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市级创新券补助。

六、政策亮点与创新

一是将市级创新券补助标准中原有弹性浮动的“不高于20%”调整为固定20%补助比例,政策执行标准更加清晰统一,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的科技创新成本。例如一家中小微企业委托供给方开展材料检测,产生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共享检测费10万元,按新政策可稳定获得市级2万元创新券补助,不再存在补助额度浮动不确定性。

二是将创新券补助由原年度集中兑付调整为按月兑付,省级确认兑付结果后原则上每月向使用方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大幅压缩补助到账周期,加快企业资金回流,有效缓解企业研发投入带来的资金压力。例如企业当月完成检测服务并通过省级审核,当月即兑付到市级补助资金,改变以往需要跨年度等待集中兑付的情况,助力中小企业快速回笼现金流,持续投入后续技术攻关。

三是将原仅作导向性奖励的规定优化为明确奖励核算比例与封顶上限,对开放共享表现优秀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度创新券实际服务总额给予不高于30%的奖励补助,单个供给方年度补助最高15万元,政策导向清晰、可预期性强,充分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供给方开放大型科研仪器的内生动力,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科创服务。例如某高校上年度通过创新券为企业提供仪器共享服务总额40万元,通过申报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奖励补助,经综合评价后有机会最高获得12万元奖励。

 

政策原文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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