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工信(工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省工信厅等四部门《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加强化工园区外存量化工生产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统筹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位于化工园区之外,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具体实施。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重点监测点的牵头审核推荐工作。

第五条 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应当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并提交关于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的承诺书、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表以及符合《省认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相关材料等。

第六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申报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的企业,牵头组织开展审核推荐工作。经审核拟推荐的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形成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根据异议及异议处理情况拟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部门。

第九条 建立化工重点监测点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进行管理。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测点开展监测评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监测评估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企业,并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不含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根据《省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新增用地手续的,应当单独标注新增用地四至范围。

第十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规定的有效期期限届满或者自认定之日起已满三年的监测点,应当重新认定。通过重新认定前,可以先行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报批手续,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重新认定时,企业经济指标不能满足要求但其他方面均满足要求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继续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

附件: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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