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结合我省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经研究,拟确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7日—11月26日,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河北省财政厅。

 

电子邮箱:hbsz3415@126.com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泰华街48号河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050051)

 

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额建议”字样。

 

传真电话:0311-86773435

 

联系电话:0311-86773465

 

 

 

河北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