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经发局,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

   《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规函〔2026〕1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6年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规函〔2026〕166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的全流程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评价、变更、退出、增补和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在项目全流程管理中统筹考量带动民族地区就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条重点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和指导项目申报、审核、监管、验收全流程工作,制定试点绩效目标,跟踪项目实施,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业务,受托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选取。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负责做好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项目验收认定、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五条申报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工信部批复的《2026年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所明确的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支持内容和申报要求;

(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申报项目应为新改扩建、拟建或在建项目,且在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内容,试点建设期自2026年4月1日起算,项目建设地点须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

(四)对于已获得国债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重点支持行业和方向的,可纳入试点重点项目范围,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带动作用,但不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试点工作,自愿接受项目全流程管理,按时报送项目信息,配合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六条项目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通知发布。市工信局根据工作方案,发布申报通知,按照“应报尽报”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申报主体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三)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审批手续、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形成初审意见并建立审核台账,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信局。

(四)资料复审。市工信局对推荐上报的资料进行全面复审,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

(五)征求意见。对复审通过的项目,征求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核实项目申报主体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六)上会研究。市工信局研究通过后,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库名单。

(七)项目公示。市工信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支持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任务书。公示期满后,市工信局与列入拟支持项目库的申报主体签订银川市新型技术改造项目任务书。未按规定时间签署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确定补助。依据《银川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申报情况,按程序确定拟补助资金。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七条重点项目建成后,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

(一)验收内容。主要验收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项目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的内容验收。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内容、周期、目标是否符合任务书规定;

2.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3.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4.与验收相关的其他内容。

(二)验收材料。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准备以下材料:

1.项目任务书及项目申报书;

2.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如有调整);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成效自评总结报告(含投资完成情况说明);

5.任务书涉及的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专家论证结果等;

6.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含招采情况、单独核算情况等);

8.重大设备及中央财政资金购买的设备清单(含已支付及代筹部分)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三)验收结论标准

1.项目实施内容、建设目标与任务书基本一致,资金使用规范的,认定为“通过验收”;

2.任务书涉及指标经评估完成不足,项目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认定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项目完成情况与任务书(含经批准的调整变更)严重不符、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及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认定为“不通过验收”。

(四)验收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任务书约定内容,即可向属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向市工信局报送初审情况报告;

2.市工信局按照资料复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复核审计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3.验收报告由市工信局研究审定后,联合市财政局行文向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报备。

(五)验收结果的运用

1.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结题;按规定拨付剩余奖补资金;纳入试点工作优秀案例库。

2.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暂停拨付剩余奖补资金;整改期满重新验收,仍不通过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3.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不予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已拨付资金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追回,追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理决定、财政结算扣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司法诉讼等。

 

第五章项目调整程序

 

第八条重点项目调整包含:

(一)项目变更。任务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的,须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合法变更(如兼并重组、股权结构调整等);

2.主要建设内容或技术路线因市场、技术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

3.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不超过原任务书约定投资额的20%,但调整后不影响项目计划目标实现的;

4.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化。

(二)项目退出。项目建设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触发退出机制,退出申请批复同意后,项目已拨付的财政奖补资金需按规定退回。

1.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继续实施(建设进度滞后的认定标准参照任务书约定的分阶段目标执行,连续两个季度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视为严重滞后);

2.项目变更申请未获批准;

3.项目实施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

4.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5.自愿书面申请放弃试点资格;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三)项目增补。项目退出后,市工信局按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流程补充征集增补项目,报请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同意后纳入试点项目管理范围。增补项目的奖补资金来源优先使用退出项目追回的资金及试点资金总盘内的统筹余额。

(四)有关要求

1.重点项目数量的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原定项目总数的30%;

2.项目实施周期最迟不得超过2028年12月31日;

3.项目调整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原则上每个项目申请变更次数不超过2次,减少调整频次,确保试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重点项目调整流程:

(一)“点”上项目调整

1.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

2.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审批;

3.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批复同意后,市工信局发布调整情况至项目建设单位,并同时报工信部、财政部备案。

(二)“线”上项目的调整

1.“线”上子项目调整不触发整体项目变更的,由链主企业对接子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评估,审核后由链主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园区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财政局批复同意。

2.“线”上子项目调整触发整体项目变更的,由链主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园区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批复同意,并报工信部、财政部备案。

(三)“面”上项目的调整

1.“面”上子项目调整不触发整体项目变更的,由园区对接子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评估后,由园区管委会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财政局批复同意。

2.“面”上子项目调整触发整体项目变更的,由园区管委会正式提出调整申请后,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批复同意,并报工信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业在项目验收通过前,需按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报送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者触发第八条退出机制。

(一)按月报送。每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月报。重大节点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

(二)按年报送。每年12月中旬向市工信局报送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第十一条市工信局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季度或视情况召开试点项目推进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跟踪监督项目建设情况。项目监管包含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是否齐全规范,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期;

(二)项目实施内容、投资等是否与任务书内容相一致,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按要求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调度项目建设进展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四)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问题发现、整改通知、整改验收、销号归档的全流程台账,确保监管闭环可追溯。

第十二条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如报送材料不规范、进度轻微滞后等),由属地工业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整改完成后由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2.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如投资进度严重滞后、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拒不配合监管等),由市工信局书面约谈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况暂停资金拨付,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3.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6日起实施,至2029年6月30日止。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调整,将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