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军
2026年10月20日
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建整洁、有序、安全、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门前三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保持其门前责任范围内地面干净、清洁卫生,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环境美观、秩序井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坚持责任清晰、共治共享原则,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构建政府推动、专业单位履职、门前三包责任人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门前三包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参与城市治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做好门前三包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制定门前三包管理相关政策和导则规范,牵头推进部门协同和智慧化管理。区、江北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教育、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门前三包要求。门前三包责任人和责任范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临街建(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其公共场所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三)商店、超市、写字楼、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负责其经营场所临街建(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临街建(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建设(或者征收、搬迁)工地的施工单位,尚未开工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单位,以及未能确定建设施工单位空闲土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其临街建(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的委托,负责居住区临街建(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代征、代建、代管区域,责任人和责任范围按照约定确定。
门前三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门前三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维护责任,保持地面干净、清洁卫生:
(一)及时清除垃圾、废弃物、积水、污水、污迹;
(二)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
(三)按照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维护责任,保持立面整洁、设施完好: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无乱涂写、刻画、张贴,定期清洗、粉刷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设置有序、安全美观,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整洁、完好;
(五)保持户外投影、标语、宣传品等设置规范、整洁美观,无破损褪色、缺字断亮;
(六)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公众正常生活。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维护责任,保持环境美观、秩序井然:
(一)有序规范停放车辆;
(二)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临街空地堆放物料,不擅自设置地锁、栏杆、石墩等;
(三)爱护花草树木,及时清理枯枝败叶和废弃的盆栽。发现死亡缺株的,及时补植更新;
(四)在允许的区域、时段和业态范围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五)安全设施设备配备齐全,运行正常。
第十条 清扫专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作业区域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承担阅报栏、值班亭等城市家具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家具的巡查养护,保持城市家具整洁、完好、美观。
园林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落实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采取措施防治电子围栏外车辆违规停放;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无障碍设施等违规停放,以及损坏、废弃等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应当督促从业人员规范停放车辆;鼓励采用接力送达等服务方式,缓解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停车压力。
主题市集、特色夜市、文创街区、水岸经济以及临时疏导摊点群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业态规范经营,按需配置供水、供电、照明、垃圾收集、污水收纳、停车等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安全。
第十二条 邮政、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照明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容貌标准和设施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公用设施维护工作。
门前三包责任人发现责任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他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区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门前三包责任人报告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报告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作《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门前三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发放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
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责任人名称;
(二)责任范围四至,并附简明、清晰的示意图;
(三)责任内容;
(四)劝阻、制止无效时的报告渠道和联系方式,并保持动态更新。
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区域门前三包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并更新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精细化治理的要求,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加强门前三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实施门前三包智慧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提供便利,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人参与城市治理和政府靠前服务的管理服务良性互动机制。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门前三包公众参与制度,推动门前三包责任制与居民自治、商户联盟、志愿服务等机制的有机融合,提升共治效能;鼓励门前三包责任人通过自律管理、议事协商等形式,开展责任区共管共治,提升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履行能力。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引导门前三包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约以及相关激励措施;指导居住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门前三包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教育、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督促本领域单位遵守门前三包责任要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将门前三包责任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责任要求。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门前三包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管理方式。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门前三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保持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地面干净、清洁卫生、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环境美观、秩序井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