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娄底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6日
娄底市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娄底市高质量发展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产业项目建设和双碳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以实体经济振兴产业项目为支持重点,正向激励我市产业项目建设和双碳经济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和辐射带动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产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二)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配合市发改委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四)按程序报批并下达专项资金;
(五)负责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年度支持重点;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四)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原则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双碳经济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及课题研究和平台建设项目;
(二)对全市实体经济振兴和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科技含量高、核心竞争力强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四)污染治理、节能降碳、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
(五)配套支持国家、省预算内重大产业项目。
第七条 安排原则:
(一)突出战略性。立足娄底“工业立市”的实际情况,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围绕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先支持具有全局战略意义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突出创新性。以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鼓励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优势产业链领域,支持科技含量高、产业业态新的项目。
(三)突出操作性。为便于调度考核,明确责任,项目不打捆打包,一项目一业主。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一定的深度要求,新开工项目应完成立项,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市产业政策支持的条件,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申报项目本年度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同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避免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对重复、多头申报的项目按“一事不再奖”的原则办理。
(五)申报项目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吸纳就业、市场前景、产业链补关键短板等情况挂钩。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下同)会同财政局组织申报,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于每年第三季度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请示文件(附项目汇总表),市本级项目单位的上报文件;
(二)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及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等其他相关材料;
(四)绩效目标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审定:
(一)项目初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真实性、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三)联合审核。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
(四)项目公示。专家评审和联合审核均获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市发改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审定。市发改委将初步确定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六)投资计划的下达。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和市发改委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有关产业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指标文件,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及市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投资计划及指标文件原则上应在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时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 产业项目建设资金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发改局应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注重发挥财审联动机制的作用,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绩效目标设置、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估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对本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监管和监督,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市级项目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对县(市区)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县市区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按时报送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失信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出台了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则从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