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一抽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序号材质产品品种抽样数量(件)检验用样品数量(件)备份样品数量(件)
1铝制品饮具铝背水壶642
餐具匙类302010
盘、盒类1064
厨具勺、铲、漏勺类16106
盆、桶类431
炊具锅、煎炒锅类431
壶类431
2钢制品饮具不锈钢杯、真空保温杯类642
餐具不锈钢刀、叉、匙、其他类302010
碗、保温碗、盘1064
盒、真空保温容器类642
筷子403010
厨具不锈钢菜刀类1064
勺、铲、漏勺、其他类16106
盆、桶、其它类431
炊具不锈钢锅、复底锅、煎炒锅、壶类431
3涂覆层金属制品炊具钢基体锅、煎炒锅类(容量大于1L)862
锅、煎炒锅类(容量不大于1L)862
铝基体煎炒锅类(容量大于1L)862
煎炒锅类(容量不大于1L)862
罐类容量不小于200mL453015
备注: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2 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后须确认产品材质;

2)抽样后须确认金属基材或金属镀层的成分或牌号;

3)直接接触食品为涂层的金属制品均须确认迁移条件。

3 检验依据

表2食品接触层无涂层的金属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感官要求GB 4806.9—2023  4.2
2砷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3镉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4铅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5锑GB31604.49—2023 第二篇
6铝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7铬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8钴GB31604.49—2023 第二篇
9铜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10锰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11钼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12镍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13锡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14锌GB 31604.49—2023 第二篇
表3食品接触用涂层金属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GB 4806.10—2025
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
3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
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
5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GB 31604.52-2021
注: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项目仅适用于执行GB 4806.10-2025标准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4806.1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涂料及涂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