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我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更好服务我区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13号),政策有效服务于科技发展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我们根据工作实际和现行政策,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2.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财政本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科研专家咨询费(税前)按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元/人天。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组织形式会期半天(4个小时以内)不超过两天(含两天)超过两天
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调整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适时对自治区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本行业本单位非项目(课题)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咨询活动,可按标准领取专家咨询费。院士参与咨询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组织专家咨询活动的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0日。原办法失效之日至本办法施行日前,相关事项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2

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切实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解决差旅费报销难问题,进一步规范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4]97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行)发[2026]61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在外开展科研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协会等(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单位”)。

科研活动是指:科研项目单位有组织有系统的开展科技活动,主要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以及科技服务活动。

第三条科研活动差旅费是指科研人员临时到科研项目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各科研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责任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到科研项目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人员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专业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乘坐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以乘坐高铁(动车)高级动卧、全列软席列车高级软卧,正高级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卧、动卧、全列软席列车软卧,其他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卧、动卧、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科研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科研项目单位所在地级市内所辖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级市确定。具体如下:

人员住宿标准(元/天)
银川市其他地区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800800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70430
其他专业人员350330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科研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午休房价格不得超过全天房价的一半。

第十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七条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经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单位备案后,可以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政策。选择实行住宿费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政策的科研项目单位或科研项目,政策执行期应相对稳定,一般不低于一年或一个项目执行期。

第十八条住宿费定额包干补助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90%发放定额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领取住宿费定额补助的人员不得再多头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单位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科研活动差旅费,费用应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规定程序从所研发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其他单位、企业转嫁,不得在多个项目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四条科研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政策的可以不提供住宿费发票。

第二十五条各科研项目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科研活动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责任人责任审批制度。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对不按规定程序批准、不按规定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科研活动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凡是不涉及科研活动的公务出差,属于行政事业序列的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从财政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各科研项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责任审批制度是否健全,科研差旅活动是否按责任审批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科研活动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科研活动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科研活动差旅费;

(五)是否在多个项目中重复报销科研活动差旅费;;

(六)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科研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科研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科研项目单位没有建立项目责任人责任审批制度;

没有按照责任审批制度执行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四)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多头报销科研活动差旅费的;

(六)转嫁科研活动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相关科研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从相关财政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三十一条各科研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0日。原办法失效之日至本办法施行日前,相关事项按原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费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