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科字〔2026〕24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经开区经发局,各县(市、区)科技局,庐陵新区社会事业局,吉安高新区科创中心,井冈山农业科技园科技培训局,泰和高新区、安福高新区、遂川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12日
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构建科学、高效、规范、诚信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根据《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赣科规字〔2024〕1号)、《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赣科规字〔2026〕1号)、《吉安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科技监督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吉安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基金项目):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提升我市源头创新能力。
(二)吉安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围绕全市“1+4+N”产业体系的重点性技术突破、普遍性技术提升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重点支持百博百企专项、创新平台提质增效专项、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发展专项等。
(三)吉安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按需设置的重大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取“揭榜挂帅”等多种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差异化支持方式和管理要求,科学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二)公开公平,绩效优先。项目管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绩效导向,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和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精简高效,放管结合。简化预算编制和过程管理,下放管理权限,同时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四)诚信为本,强化监督。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体系。
(五)需求导向,有组织科研。坚持“四个面向”,突出目标导向和需求牵引,加强有组织科研,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进行一体化全链条布局。
(六)求真务实,绩效优先。倡导“三真两问”创新导向(三真: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出真成果,两问:投入问产出、花钱问绩效),严格把控科技计划项目质量绩效,让科技项目产出真成果,形成从“科研立项”到“产业增效”的闭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
(四)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年度报告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审查;
(六)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井冈山经开区、吉安高新区、井冈山农科园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科技创新需求(问题)的征集、凝练和推荐工作;
(三)负责组织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加强对项目组成员的身份信息审查。
(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七)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科技活动违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督促开展问题整改,推动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运用。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研诚信,坚守科学道德准则和科技伦理规范;
(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认真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五)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坚守科学道德准则和科技伦理规范;
(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四)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
(五)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
(六)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指南征集与需求凝练
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和产业技术需求,分类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项目重点资助方向、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重大专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需启动,可不定期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征集和需求凝练应坚持以下要求:
(一)需求导向。紧扣全市“1+4+N”产业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方向,突出“真需求”征集。
(二)有组织科研。市科技局加强统筹管理和一体化布局,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模式,主动设计、系统部署重大科技任务。重大专项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的关键节点、重点行业的关键问题,进行一体化全链条布局研发项目。
(三)多方协同。强化部门协同、市县协同和产学研协同,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征集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指南建议。
(四)精准凝练。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机构对征集的科技创新需求(问题)进行梳理、评估和凝练,将分散的需求转化为系统性的指南方向,提高指南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十一条鼓励有较好基础的在吉高校及科研院所,基于本单位特色学科建设需要和产业服务能力,提出相应研究需求和指南建议。鼓励市内创新主体与市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提出指南建议。
第四章申报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驻吉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是承担单位的正式在岗人员,且具有良好信誉度;省部级及以上级别人才确需申报的,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与承担单位共同提供有效的聘用材料,证明其有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百博百企专项、科技特派员专项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限制:
(一)已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超过一年时间尚未签订任务书的,或项目到期应验收而未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的,主要参与人(前3名)不得新申报项目。
(二)同一单位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推荐:
(一)各县(市、区)、井冈山经开区、吉安高新区、井冈山农科园单位承担的项目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二)市直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初审,其主管部门负责复审推荐;
(三)井冈山大学、吉安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承担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需求征集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技术方案);
(三)相关佐证材料;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受理。
第五章评审立项
第一节一般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市基金项目、专项项目等一般项目的评审立项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环节。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技术经济论证,形成明确的专家意见。
(三)集体研究: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四)公示下达:审定通过的项目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遵循随机抽取原则,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科研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程序提请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节重大专项立项
第二十三条重大专项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取“揭榜挂帅”等多种组织形式。重大专项立项一般包括需求征集与凝练、方案论证与评审、集体研究、公示与下达等环节,可视重大专项拟执行情况,选取以下立项流程报请局办公会审批执行:
参照“揭榜挂帅”形式组织的重大专项:
1.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征集通知,需求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提报技术需求。
2.论证张榜: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项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
3.对接揭榜:揭榜方与需求企业(依托单位)进行对接,细化落实具体内容,提报揭榜方案。
4.方案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
5.中榜审批: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拟中榜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需求方(依托单位)、揭榜方、市科技局共同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十四条重大专项中涉及资金安排、立项审批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节任务书签订
第二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应明确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实施进度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任务书所列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
(一)任务书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签订任务书时,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申报指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点时间必须在项目申报或立项当年内,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之日或者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任务书,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项目。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任务书的各项条款,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人员和研究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因人事变动、科研内容做重大调整等情况确需修改的,须于项目合同到期截止日前3个月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推荐部门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推荐单位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对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分批拨付财政经费的项目,市科技局可适时组织中期评估,重点评估项目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采用量化打分方式开展。
第三十二条综合绩效评价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诚实守信的原则,注重核心目标、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评价,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倾向。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6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三十四条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予延期。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评价组织方式:
(一)会议方式:专家组听取项目情况汇报、提问质询,核实项目成果,讨论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二)通讯方式:专家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独立进行评价并形成综合评价意见。
(三)评价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财政资助金额分类确定:
1.重大专项采用会议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2.一般项目采用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
(四)评价方式由市科技局在项目验收通知中明确,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报市科技局局党组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和管理专家为辅且为单数。会议评价方式原则上由3-7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通讯评价方式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须含1名财务专家)。
第三十七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综合绩效评价专家。
第三十八条评价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含技术报告、研究报告等);
(四)财务相关材料(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财务凭证;财务明细账;预算调整材料;经费到账证明;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接受过监督检查的项目,需提供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有关材料供专家参考;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应按各类计划规定标注资助来源。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条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为通过。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
1.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的;
4.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违法以及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5.存在经费截留、挪用以及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项目经费审计的;
6.其他经认定应判定为不通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若专家组需要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可暂缓作出评价结论。项目承担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并由同组专家再次审核后作出评价结论。逾期未提交或补充材料仍未达到通过标准的,按不通过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级财政结余资金占市级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和后续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十三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要。
第四十四条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或参与资格,追回违规所得、结余资金、奖金、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降低科研诚信等级,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
因行业技术迭代、市场突发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造成绩效不通过,经专家论证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已尽职履责的,可免除信用惩戒,仅收回未使用结余资金,不记入失信名单,不影响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五条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如项目承担单位发现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明显违规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与事实不符的,可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异议材料。
第四十六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承担单位、团队和个人,作为资源配置、项目滚动支持及定向择优遴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项目终止
第四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受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四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被动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签订项目任务书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经督促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规定应主动终止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
(六)项目到期后半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第四十九条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项目终止结题意见,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落实财政资金追缴工作,视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第五十条项目被动终止的,市科技局将项目负责人记入失信信息,并通报承担单位,且通报之日起3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十一条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不视为承担了市级科技项目。
第九章科技监督
第五十二条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的监督评价机制,对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强化经费监督检查。加强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财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项目随机检查和每年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为避免交叉重复监督,原则上执行期内的项目现场监督不超过1次。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重点聚焦以下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年度指南制定情况,以及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组织管理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
(二)任务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实施绩效情况。主要包括任务目标实现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等。
第五十五条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束后,相关主体应及时形成情况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科技局下达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所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对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及违规失信行为处理情况。项目主管科室督促并审核整改情况的真实完整性,市科技局适时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
第五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或存在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违规所得和财政资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市科技局可采取暂停措施,防止影响和损失继续扩大;对问题特别严重、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按程序提出重大调整、终止撤销等意见建议;对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有关材料不实等问题,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倒查管理责任,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追究其法人主体责任;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
第五十八条根据项目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状况,科技局优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配置,实现监督结果与项目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或终止撤销挂钩,与资格认定、奖励授予、资金拨付等挂钩。
第五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暂行规定》(2026年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市科技局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开展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科技计划专项、重大专项项目的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具体按当年实施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2日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