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整体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框架结构,共设七章三十八条,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内涵、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以及主要构成项目的含义。

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定价成本核定。对定价成本各组成项目的核定方法、核定口径等做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定价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明确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以及各类经营性业务之间的成本分摊规则和售水量核定方法要求。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明确了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构成范围和核算方法。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经营者责任。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尽责任。 

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附则。明确了解释权限和执行时间。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