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市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治统一,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科,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建议”字样。

2.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建议”字样。

3.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司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市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治统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法典清理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

一、对《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回收利用等内容。”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对《常州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活禽交易市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