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以下简称“校外托管”)的设立、运营与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DB62/T4908-2024校外托管(小饭桌)餐饮服务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校外托管,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段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固定性服务机构,涵盖就餐、午休、课业照看、上下学接送等综合或单项服务。

第四条校外托管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原则,实行“一件事、全链条”综合监管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市场监管、教育、消防、公安、卫健、住建、应急、城管、环境等部门组成的校外托管管理工作专班。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部门责任分工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校外托管监督管理工作。 

属地管理:

(一)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校外托管管理工作负总责,强化统筹领导。组织乡镇(街道)等属地力量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校外托管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协助依法取缔辖区无证无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二)将校外托管监管纳入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治理、安全监管工作,组织落实网格化常态化巡查管控。

住建部门:

(一)负责指导属地开展校外托管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的指导与监督。 

消防部门:

(一)负责校外托管消防设施设备配置的指导;

(二)负责指导校外托管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

(三)负责校外托管消防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部门:

(一)负责校外托管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二)负责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负责校外托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

(一)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托管需求的摸底排查,建立学生托管信息台账并向所在社区通报;

(二)负责协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外托管管理的宣传工作。

卫健部门:

(一)负责校外托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指导;

(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对学生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公安部门:

(一)负责校外托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校外托管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接送行为;

(三)负责指导校外托管做好安全防范和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四)负责对校外托管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

(一)负责校外托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校外托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负责协调处置校外托管发生的突发事件。

城管部门:

(一)负责校外托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依法查处校外托管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占道经营等行为;

(三)负责依法查处校外托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高声叫卖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依法查处校外托管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的行为。

(五)负责依法查处校外托管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门头店招、广告牌等障碍物,且障碍物无法整改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校外托管经营者(餐饮服务业)。

 

第三章登记管理及行政许可

第七条校外托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建筑房屋安全、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与设施;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按照“一件事一次办”要求,防止市场主体因房屋建筑及建设工程手续等硬性指标问题导致无效投资,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住建、消防、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安全核查,3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后办理登记注册。校外托管经营者需要办理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延续、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主体责任

第九条校外托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开办准入审查应当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重要核查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不得开展校外托管经营活动。

第十条校外托管应当落实防火巡查、隐患自查整改制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台账,完整记录防火巡查、器材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情况,台账留存不少于2年。

 

第二节场所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提供校外托管的场所应设置在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合格的经营性用房首层至三层(含三层),场所消防设计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厂房、仓储、金属夹芯板搭建等建筑内。应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提供校外托管的场所进行改造的,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室内装修进行改造的,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三条 提供校外托管的场所应设置符合安全疏散距离、宽度、高度等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四条场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安装敷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大功率用电设备设置独立供电回路;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取暖、加热设备在午休、学生活动区域使用。

第十五条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无法及时整改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电气线路铺设不符合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无法整改的校外托管不允许开办经营。

 

第三节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足量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位置;定期开展维护、检查,确保完整好用,不得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经营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和经检定合格的燃气报警器。经营者应定期检查,确保燃气具及管道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定期检测维护,对失效、过期器材及时更换。

 

第四节日常管理、培训

第十九条校外托管经营场所内严禁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在学生活动、午休房间使用明火。

第二十条校外托管要定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组织学生疏散逃生技能;常态化对托管学生开展消防常识科普教育。

 

第五章经营场所要求

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场所设置要求:

(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且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开办者应利用经营性用房开办校外托管。

(三)应设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就餐区、休息区,各功能区不得与家居生活混用,均应在室内设置。食品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应隔离设置。          

(四)校外托管应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五)校外托管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托管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校外托管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更换一次。休息场所应实行一人一床,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学生人数相适应,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六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应配备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15人以下的,应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有女学生的,必须配备女性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消防、食品安全等知识。

第二十三条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暴力倾向、虐待行为的人员以及曾有食品安全犯罪、猥亵、强奸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校外托管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外托管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禁止带病上岗。

第二十五条校外托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一)在加工制作食品前,加工制作人员应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头发不得外露;

(三)加工食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头饰。

第二十六条校外托管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日进行晨检并记录。从业人员如出现发热(体温≥37.3℃)、腹泻、呕吐、化脓性皮肤病或其他传染病症状,应立即离岗,待康复后方可返岗。

 

第七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外托管室内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校外托管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宠物,不得吸烟。

第二十九条校外托管应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所需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墙壁、门窗、灯具等清洁。

第三十条校外托管应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第三十一条校外托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品用具应保证卫生安全,可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符合《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要求。校外托管统一提供的学生水杯应每天清洗消毒、专人专用,消毒后的水杯存放于消毒柜内;毛巾应做到每人1条,有标识。

第三十二条校外托管餐厨垃圾存放应与食品容器明显区分,存放设施应有盖,能够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易于清理。

第三十三条校外托管生活垃圾应分类处理,符合《GB/T19095-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要求。垃圾桶应加盖,垃圾及时清运。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并分类清理,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垃圾分类,及时清理。

第三十四条校外托管就餐环境应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第八章餐厨设备配备

第三十五条校外托管应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

第三十六条校外托管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第三十七条校外托管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分类的水池,上下水通畅,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校外托管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三十九条校外托管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餐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四十条校外托管应具备食品冷藏设施(冷冻、冷藏柜),应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冷藏设施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将生熟食品混放。同时应设专用留样设施。

第四十一条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置明显标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具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不应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

 

第九章餐饮服务管理

第一节校外托管食品及原料采购

第四十二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查验其有效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牛羊肉、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应按规定做到专人采购、专柜(位)存放、专人管理、专册(用)记录、专用工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保留原包装。

第四十五条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四十六条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购销凭证。

第四十七条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遵循用即采即用逐日清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应确保新鲜。

第四十八条贮存食品应进行入库查验和记录:

(一)外观查验时,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在保质期内;

(二)温度查验时,应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应超过+3℃(含),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含)。

 

第二节校外托管餐食加工

第四十九条菜肴应烧熟煮透,一般不应提前加工,从烹饪后到食用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含),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第五十条肉类、海鲜等高危易腐食品应遵循即加工即食用原则,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

第五十一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原辅料。

第五十三条不得向学生供应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五十四条发现食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异常、变质,应立即销毁。

 

第三节校外托管清洗及消毒

第五十五条各种食材在使用前不应有腐烂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应清洗干净。果蔬、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或分器皿清洗,清洗池或器皿应有明显标识。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第五十六条食品盛放器皿具应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清洗、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第五十七条清洗餐用具应有专用水池,清洗池应有明显标识,不应与清洗蔬菜、水产品、肉类等水池混用。

第五十八条餐用具清洁维护应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餐用具清洁使用的洗涤剂应符合《GB1493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或《GB/T9985-2022手洗餐具用洗涤剂》的要求。

第六十条应配备满足消毒要求的消毒柜,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2-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的要求。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符合《GB14934-2016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存放于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用具保洁柜上有明显标记。

第四节 校外托管食品留样管理

第六十一条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全品留样,留样柜应专人负责并上锁,应有留样记录台账。

第六十二条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专用柜温控冷藏0-8℃,留样食品净含量不少于125克。

第六十三条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数量、留样人签名、监督人签名等信息。

 

第五节校外托管餐饮服务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各餐次应配餐合理,每周应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食物浪费,引导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好习惯。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实行分餐制,就餐学生宜实行按位分餐,校外托管应提供分餐餐具,并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应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第十章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校外托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

第六十八条校外托管应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第六十九条校外托管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

第七十条校外托管应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学生托管期间应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第七十一条 校外托管人身安全管理:

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日常管护,预防和避免性侵、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

应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应建立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接送人员、路线、时间,做到“手递手”交接;

接送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工具应确保安全,禁止使用未取得有效校车标牌、报废、拼装、逾期未检验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接送人员应统一身份标识,便于学生和家长识别。

第七十二条校外托管噪声管理: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避免噪声扰民。

 

第十一章 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要求

第七十三条校外托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消防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修订。

第七十四条 校外托管发生食物安全事件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保护好现场,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第七十五条校外托管应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职责:

加强室内通风,定期对休息室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餐用具及生活用品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和积水,做好“三防”工作;

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其他传染病防控职责。

第七十六条校外托管遇突发火灾等自然灾害,立即组织全体学生有序撤离至室外安全区域,坚决杜绝拥挤、踩踏、滞留等安全事故发生。疏散过程中坚持生命优先原则,引导学生弯腰捂鼻、有序通行,严禁推搡拥挤、逆行折返,杜绝踩踏、摔伤、灼伤等次生安全事故。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收费与监督

第七十七条校外托管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信息。

第七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校外托管,应当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八十二条到2030年,将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或者违法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校外托管清退出居民楼。

第八十三条本细则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