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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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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