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省辖内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互联网经营兽药专项治理部署,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经营兽药行为,现将有关法定责任与合规要求告知如下。

一、利用互联网经营兽药的,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1.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药生产企业,仅可销售本企业自主生产且取得合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兽药。

2.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严禁以他人资质开展网络销售活动,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兽药。

二、网络销售的兽药产品必须为合法合规产品。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2.不得销售没有合法来源或来源记录不全的兽药产品、人用药品、未经我国批准的进口兽药产品。

3.不得销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网络销售行为要合规。

1.兽药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其包含的完整信息。

2.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

3.禁止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化工原料、药品原料药作为兽药进行销售。

4.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5.经营者在网络销售兽药产品时,不得有夸大疗效等不实宣传,不得标示超过批准范围的靶动物或者适应症。

四、兽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核验入驻主体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信息,定期复核,及时清理违规经营店铺。

五、互联网兽药生产经营主体及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告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