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知识产权合同示范条款(试行)》,现予以公布。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知识产权合同示范条款(试行)

编制说明

为落实《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以下统称“两个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知识产权合同示范条款(试行)》,涉及委托服务合同、合作研发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和数据使用合同五种类型。

本示范条款为推荐性文本,供两个平台在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间开展概念验证、中试服务及相关合作时参照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各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增删、调整条款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示范条款中以“【选项】”或“□”标注的内容为可选择模式,以“【】”标注的内容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填写。

第一部分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

本部分示范条款适用于两个平台接受委托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委托,提供技术可行性验证、工艺验证、产品验证等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的情形。

本部分示范条款中的甲方指委托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乙方指两个平台。

第一条定义

背景知识产权,指在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合法持有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智力成果,无论是否已进行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或登记,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法定知识产权类型,以及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工艺参数、技术资料等其他智力成果。依法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参照本定义纳入背景知识产权管理。

新增技术成果,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独立或共同完成的,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工艺参数、实验数据、图纸文档、样品样机、软件、算法模型、数据库等智力成果。

前景知识产权,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新增技术成果而获得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背景知识产权清单

双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向对方提交背景知识产权清单作为合同附件,载明技术名称、权利类型、登记/注册号等必要信息。任何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权属不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发生转移。未列入背景知识产权清单,一方主张其为背景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对方不予认可的,双方协商确认或者通过补充清单方式纳入。

委托服务期间,如一方发现存在未列入背景知识产权清单但属于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背景知识产权,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确认后,可通过签署补充合同或者更新清单方式纳入。

第三条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与限制

甲方同意许可乙方一项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背景知识产权实施许可。

前款许可属于:□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前款许可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实施地域范围内。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将背景知识产权用于以下用途:(1)本合同约定服务之外的任何其他项目或商业化生产;(2)向任何第三方转许可、分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使用。

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甲方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商标使用许可的,甲方应当依法向商标局备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备案所需材料并予以配合。为办理备案登记所签署的单项实施许可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期限不超过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的专利实施许可部分相应终止,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期间结算。

第四条新增技术成果的权属

因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新增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应根据双方实际贡献程度按照以下【选项一】【选项二】【选项三】选定的方式约定新增技术成果的权属:

【选项一】属于甲方所有。验证服务形成的新增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新增技术成果属于甲方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甲方所有,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无论新增技术成果是否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为履行本合同和内部研究、服务能力改进之目的,乙方均可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在服务结束后的【】年内,以非商业性目的使用新增技术成果,但不得用于为第三方提供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服务。超出前述期限或用途的,乙方应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选项二】属于乙方所有。验证服务形成的新增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新增技术成果属于乙方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乙方所有,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取得知识产权后的【】年内,甲方可以依法单独实施该知识产权。乙方转让知识产权的,甲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选项三】双方共有。验证服务形成的新增技术成果由双方按实际贡献共有,贡献比例约定为甲方【】%、乙方【】%。共有比例的确定以研发记录、实验日志、会议纪要等客观证据为依据。双方共有的,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双方按份共有,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贡献比例承担。对于共有新增技术成果,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新增技术成果,许可他人实施新增技术成果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共有份额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

新增技术成果的权属归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由其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

新增技术成果的权属双方共有且双方约定申请知识产权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就申请时机、申请国家或地区、费用承担、答复审查意见的分工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一方放弃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知识产权申请权或知识产权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方可优先受让相关权利。

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新增技术成果,双方应共同确定保密要点,各自建立内部保密制度,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并积极采取物理隔离、访问留痕等合理保密措施。

第六条知识产权保证与侵权风险防范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及背景知识产权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因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及背景知识产权侵犯第三方权利致使乙方被诉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应对诉讼、行政查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以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部分为限。

乙方保证其交付的服务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致使甲方被诉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应对诉讼、行政查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以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部分为限。受损害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任何一方在知悉可能存在侵权风险时,应在【】小时内通知对方,主动采取合理措施防范风险,并协商决定是否继续项目实施及风险承担方式。

本部分适用说明:一是权属约定应当在签约前完成谈判并写入合同,避免“先服务、后补约”;二是三个权属选项中,委托方带入核心技术、平台仅提供验证条件的,宜选择选项一;平台实质性投入技术研发的,可选择选项二或选项三;三是选择共有模式的,建议同步约定实施规则、对外许可程序和收益分配办法;四是平台承接业务时应要求委托方书面确认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防范连带侵权风险;五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接触人员管理和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合作研发合同示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

本部分示范条款适用于两个平台与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基于各自优势,共同投入、共同开展概念验证项目或中试项目研究开发的情形。对于合作研发合同,双方应当约定合作项目名称、研发目标、技术指标、各方承担的研发任务、节点安排和验收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还应当以清单方式列明各自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人员、技术成果和数据资源。

本部分示范条款中的甲方指两个平台,乙方指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

关于概念定义条款、背景知识产权清单条款和知识产权保证与侵权风险条款可参照第一部分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酌情调整。

第一条背景知识产权的许可

项目执行期间,双方相互授予对方一项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的普通使用许可,许可对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研发范围内使用己方背景知识产权。本许可为免费使用许可,双方可以进一步约定普通使用许可的地域范围和使用限制。

合同终止后,如仍需继续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第二条前景知识产权的权属

项目合作研发所形成的新增技术成果,由双方按份共有。共有份额按各方实际贡献约定为甲方【】%、乙方【】%。前述比例可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予以调整。

对于项目合作研发所形成的新增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知识产权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知识产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知识产权。

第三条新增技术成果的实施与收益分配

双方均有权自行实施新增技术成果,无论是否已申请知识产权,收益归实施方所有。

双方均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新增技术成果,无论是否已申请知识产权。许可他人实施新增技术成果的,收取的许可使用费应当在双方之间按照共有份额比例分配。

任何一方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新增技术成果的,应当经合作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第四条后续单独改进成果

任何一方基于新增技术成果进行后续独立研发所形成的改进成果,其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改进方单独所有。

甲方对项目合作研发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进行放大验证及优化调整时,针对甲方共性设备与通用工艺流程做出的通用性改进,由甲方单独投入、独立完成且乙方未参与实质研发的,甲方享有该通用改进成果的全部权利;涉及乙方技术贡献的,按本部分第二条确定权属。

第五条发表与披露

涉及项目成果的论文发表、会议交流、成果展览、宣传报道,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采取删除涉密内容、延迟公开等保护措施。涉及知识产权申请的内容,不得在申请日前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或披露,避免影响新颖性。

第六条研发失败的成果处理

因研发失败而导致项目终止的,对未达到研发目标但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双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双方共有。

阶段性成果双方共有的,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保密信息开展与本项目研发目标实质性相同的竞争性研发活动。各方基于公开信息、自身原有技术或者独立研发形成的信息开展的研发活动,不受本款限制。

本部分适用说明:一是合作研发应坚持“先约定、后投入”,立项时同步签订本合同并附背景知识产权清单;二是共有份额应当有贡献依据,避免简单均分引发后续争议;三是多方共建平台主导的合作项目,还应就建设单位、依托单位、合作单位之间的成果归属作出衔接安排,涉及财政资金形成成果的,按国有资产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保密合同示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

本部分示范条款适用于两个平台与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等在合作过程中约定保密义务的情形。本示范条款既可作为独立的保密合同文本,也可作为其他类型合同的保密专章。

本部分示范条款中的披露方指保密信息的权利人,无论是平台还是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接收方指除保密信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主体。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界定

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指披露方(无论甲方或乙方)以书面、口头、实物、电子数据等形式向接收方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披露方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在概念验证与中试放大过程中向接收方提供的,或接收方在服务/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实验室数据、中试工艺参数、配方、反应条件、测试分析图表、样品/试样性能指标、设备调试记录、试验失败原因分析、未公开专利申请方案、软件源代码及算法逻辑等。

(2)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客户/供应商名单、中试服务定价策略、验证评估报告、商业化落地规划、投融资条款及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内容。

保密信息无论以书面、电子数据、口头形式、实物样品、图纸、视听资料或其他任何形式展示或传递,均受本合同保护。通过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应在披露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未确认的,不影响接收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条保密义务

接收方应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或允许第三方知悉保密信息。

接收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需要聘请或委托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外部人员参与项目工作的,应当另行与外部人员约定其参与项目工作的权利义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行为限制、违约责任等。

接收方仅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为履行本合同而有知悉必要的内部关联人员,且应确保该等人员已签署与本合同同等严格的保密合同或已接受同等严格的保密约束。接收方应对上述人员的保密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接收方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研发、商业利用、学术发表等。接收方不得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且披露方明确标注保密、非经公开渠道取得的样品、组件、软件或中试中间体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拆解或逆向分析;通过公开销售或者其他合法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接收方依法实施反向工程的,不受本款限制。

第三条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限制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转让,也不视为保密信息的许可使用。接收方不得以披露方向其提供保密信息为由,主张对保密信息享有任何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益。

接收方仅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概念验证/中试评估/技术合作”之单一特定目的,未经披露方事先明确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商业化生产、自行研发改进、第三方转让或许可。

第四条保密措施

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与其自身商业秘密相同且不低于合理程度的保护措施,包括:划定保密区域、设备和载体;按“最小必要”原则设定访问权限并留存操作记录;对涉密电子数据采取加密、隔离措施;对外来人员接触保密信息实行审批、登记和陪同。

第五条接触人员管理

接收方应将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限定在履约必需范围内,确保名单内人员已签署保密承诺。

相关人员离职或调离涉密岗位的,接收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收回其涉密载体、关闭其访问权限,并监督其完成涉密资料的移交或销毁。

接收方应在人员离职前告知其保密义务不因离职而免除。

第六条样品与涉密载体管理

披露方寄送的样品、提供的涉密资料,接收方应核对登记、专库(专区)保管、全程留痕;验证完成后按约定返还、留存或销毁,并向披露方出具处理记录。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复制、转借、向第三方提供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应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复制件适用同等保密义务,并按原密级管理。

第七条保密期限

保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自保密信息披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该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之日止;其他保密信息,保密期限为自披露之日起【】年。

第八条例外情形

接收方能以书面记录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保密义务: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非因接收方违约而进入公有领域;接收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合法获得;接收方独立开发且未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对通过合法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依法实施反向工程获得相关信息;依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但接收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及时通知披露方并将披露限于最小必要范围。

第九条存证与证据

双方可通过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对保密信息的交付时间、内容和范围进行存证固定,作为确定权利归属和认定侵权事实的证据。

第十条保密信息的识别与定级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按《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分为“核心保密信息”和“普通保密信息”两级。

核心保密信息指一旦泄露将对披露方的核心竞争力、商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参数、关键配方、核心算法;验证失败数据及技术瓶颈信息;涉及重大创新突破的实验数据。

普通保密信息指核心保密信息以外的、仍具有保密价值的其他保密信息。

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时,应明确标注密级:核心保密信息标注“核心保密”及保密期限;普通保密信息标注“保密”字样。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接收方违反本合同的,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披露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差额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第十二条与其他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终止、解除或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双方另有竞业限制合同的,两份合同并行适用,履行其中一份合同不构成对另一份合同义务的免除。

本部分条款适用说明:一是保密信息范围应尽可能具体化、清单化,仅笼统约定“一切技术资料”不利于维权举证;二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法定要件,平台应将第三条措施落地并形成制度文件和记录;三是建议在重要样品、资料交付环节同步办理存证,降低后续举证难度;四是保密合同应与竞业限制合同衔接,但不得以签订保密合同为由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第四部分竞业限制合同示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

本部分示范条款适用于在两个平台任职,因履行岗位职责而接触、知悉或掌握平台及平台合作方核心商业秘密、未公开技术、关键中试工艺参数、试验配方及AI辅助研发模型算法的劳动者,例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核心技术人员、中试工程师、科研骨干)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研发岗位人员、核心运营人员)。两个平台不得将本部分示范条款扩大适用于不接触核心保密信息的普通员工。

竞业限制涉及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应遵循《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当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

本部分示范条款中的甲方指两个平台,乙方指前述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第一条竞业限制范围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以员工、顾问、合伙人、董事、监事等身份,直接或间接在与甲方经营同类验证服务、中试业务或从事同类技术研发且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服务);不得成为竞争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开办或参与经营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乙方仅作财务性投资且不参与经营管理的,不视为违反本条约定。

竞争关系单位的具体范围,双方可另行以清单列明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清单应与乙方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

竞业限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项目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甲方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实验数据、工艺参数等保密信息,自行或为他人开展与本项目核心技术领域相同或近似的研发活动;

(二)从事与本项目核心技术领域相同或者近似的研发、生产、咨询活动;

(三)向竞争主体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支持;

(四)以投资、合作、兼职等方式参与与项目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管理活动;

(五)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开发与甲方核心技术或工艺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技术服务。

第二条限制地域与期限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为【】;期限为【】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乙方仍需就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因竞业限制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三条离职后知识产权归属

(一)发明创造。乙方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二)职务作品。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以及主要是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乙方享有署名权。

(三)计算机软件。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软件著作权由甲方享有;该软件同时构成本条第(一)项所称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四)约定归属。不属于前三款法定情形、但双方约定归甲方所有的成果,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的权项、范围和对价;未作明确约定的,该成果的权利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该标准不低于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次月起支付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补偿金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月起,于每月【】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直至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乙方在职期间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折抵离职后的法定补偿义务。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如实向甲方报告就业情况,继续对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竞业限制期限届满而终止。若保密信息尚未公开,乙方仍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平台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为制止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后,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合同解除

甲方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请求甲方额外支付【】个月的经济补偿。

因甲方原因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依本款解除的,自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乙方不再受竞业限制约束,但保密义务仍依第五条存续。

第八条与保密制度的关系

本合同不替代甲方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乙方的保密义务。

本部分条款适用说明:一是竞业限制适用人员应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不得全员签订,防止条款被认定不生效并引发用工风险;二是经济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三是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应与涉密程度相适应,畸宽约定存在被调整风险;四是平台应把竞业限制与入职保密承诺、在职权限管理、离职审计移交衔接成完整链条,做到“人走密留”。

第五部分数据使用合同示范条款(知识产权部分)

本部分适用于两个平台与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在概念验证、中试服务过程中对产生的实验数据、工艺参数、算法模型、数据集等数据资源进行确权、使用和保护的情形。

本部分示范条款中的甲方指两个平台,乙方指合作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

第一条定义

原始数据:指乙方向平台提供的、未经加工处理的技术参数、样品检测数据、实验原始记录、传感器读数等原始记录性数据。

衍生数据:指甲方在验证或中试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分析、计算、建模等实质性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新数据集合、数据模型、算法参数、分析报告等,不包括仅作格式调整或简单汇总而未产生新增智力成果的数据。

通用数据:指乙方在多客户服务过程中积累形成的、不包含任一委托方具体原始数据的分析模型、算法工具、行业基准数据。

数据知识产权:指依据《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享有的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系依据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确认的权益,其登记条件、效力和运用依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数据类型与权属确认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原始数据,其数据权益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在本合同约定的验证/中试服务目的范围内使用原始数据,但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甲方在验证或中试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衍生数据,其数据权益按下列方式安排:

【选项一】归乙方。甲方仅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为履约目的使用衍生数据,服务终止后按第七条约定处理。

【选项二】归甲方。甲方授予乙方在【】领域、自成果形成之日起【】年内的免费使用许可。该许可属于:□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超出约定范围或期限的,双方另行协商。

【选项三】双方共有。按约定比例分享数据产品收益。

衍生数据中包含乙方原始数据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衍生数据用于本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商业化利用等。

甲方利用多客户服务过程中积累的非特定数据形成的通用分析模型、算法工具、行业基准数据库等,其数据权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原始数据或特定衍生数据纳入通用工具数据中进行商业化利用。

验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失败数据、无效实验记录、技术瓶颈分析等,虽未形成成功的技术成果,但具有重要的技术参考价值,其数据权益归属适用本条关于衍生数据的相同规则。

甲方应当加强数据管理,运用区块链技术对验证服务中的数据存证固化,加强数据安全合规管理,防范风险纠纷。

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对符合《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登记条件的数据集合,双方应于形成后【】日内共同或由约定一方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登记情况可作为证明双方数据权益归属的初步证据。

第四条使用范围的限制

任何一方不得将涉密数据用于训练与本项目无关的算法模型。

第五条数据安全与保密

双方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对涉密数据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操作留痕、传输加密等安全措施;涉及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合法处理基础并采取去标识化等措施;涉及重要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相应义务。数据同时构成商业秘密的,双方还应遵守保密合同的约定。合作涉及数据出境,或者涉及境外机构、境外人员接触数据的,双方应当依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未完成前不得提供相关数据。

第六条数据产品的收益分配

双方约定将数据或数据成果用于开发数据产品并对外交易的,应在交易前订立补充合同,明确收益分配比例、结算方式、合规责任分担。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凭证可作为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的权属依据,具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返还、删除与销毁

合同终止后,数据使用方应按约定在【】个工作日内返还、删除或销毁其持有的对方数据及其全部复制件,并向数据提供方出具经签字确认的删除/销毁记录;依法确需留存的,留存方应继续履行保密和安全义务,且不得将留存数据用于存档以外的任何目的。

本部分条款适用说明:一是数据条款应与主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保密合同配套使用,避免数据权属与成果权属约定相互矛盾;二是本条款与《委托服务合同》《合作研发合同》《保密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具有密切联系。数据权属的最终认定可能影响服务成果的归属,建议在合同中统一协调。三是涉及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应先完成合规评估再约定使用条款;四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存证在先、登记在后”要求,双方应留存数据形成过程和存证记录;五是浙江已在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交易流通等方面形成制度通道,平台可引导合作方将登记数据纳入资产化运用。

附则

本示范条款由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施情况动态更新。各平台在使用中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知识产权服务专员或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