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沪崇府办函[2022]16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

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2年8月17日沪崇经规〔2022〕2号文公布,根据2026年11月2日沪崇经规〔2026〕2号文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推进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鼓励并规范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沪经信技〔2022〕145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在本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工艺改造及创新,与大学及科研机构合作的服务于企业的研发与创新部门,其形式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和创新部门,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行业研发仪器设备。

第三条(管理部门)

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负责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区经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乡镇和集团(园区)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申报和推进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海洋装备制造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六大重点产业,培育支持绿色低碳、“元宇宙”新赛道和智能终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创新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至日起前两年)未发生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

第五条(指标要求)

申请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不低于2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0%,具有中级职称科技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企业通过网上填报后,向所在乡镇、集团(园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所在乡镇、集团(园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评审认定)

经乡镇、集团(园区)初审通过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区经委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认定公示)

经综合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条(区级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发文颁证)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发文并颁发“XXXX年度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铭牌和证书。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2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经委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崇明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属乡镇和集团(园区)递交书面评价材料。各乡镇和集团(园区)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

区经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6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撤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连续两次未按规定上报技术创新快报。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评价公示)

由区经委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区级审核)

经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九条(发文颁证)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经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和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支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在各级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金融贷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崇明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崇明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崇经〔201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