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畜禽养殖场所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修编工作的通知》(渝环〔2026〕29号)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区实际情况,区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邮编:402260)。来信请注明“《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jtrkyx@163.com。

3.现场反馈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407室。

意见反馈时间:2026年11月1日—2026年12月1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阮老师,47394776。

附件:1.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

2.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征求意见稿)说明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

附件1

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

(征求意见稿)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1月

目录

第1章 总则

1.1编制依据

1.2修编范围

1.3修编等级

第2章 现状分析

2.1自然环境概况

2.1.1自然地理

2.1.2水文水系

2.2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2.2.1城镇发展

2.2.2产业发展

2.2.3人口集中区

2.3相关保护地规划

2.3.1水源地保护区

2.3.2风景名胜区

2.3.3自然保护区

2.3.4森林公园

2.4禁养区管控存在的问题

2.4.1法定保护区变化导致冲突

2.4.2城镇扩张导致禁养范围滞后

2.4.3养殖点位未上图

2.4.4畜禽养殖污染投诉趋势回升带来挑战

第3章 禁养区划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3.1法定禁养区统一划定标准

3.1.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3.1.2各级风景名胜区

3.1.3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缓冲区

3.1.4各级湿地公园

3.1.5各级森林公园

3.1.6人口集中区域

3.1.7长江干流、1000平方公里以上重要支流河道及两岸200米陆域

3.1.8绕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域

3.1.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养区域

3.2各类型禁养区边界细化规则

3.2.1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3.2.2重庆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3.2.3重庆江津黑石山-滚子坪市级风景名胜区

3.2.4重庆江津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3.2.5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核心保护区

3.2.6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

3.2.7重庆江津临峰山-云雾坪市级森林公园

3.2.8江津区人口集中区域

3.2.9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3.2.10长江及重要支流河道及两岸200米陆域

3.2.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养区域

3.3禁养区分类编码说明

第4章修编前后对比

4.1扩大缩减区域

4.2范围不变区域

4.3总体变化情况

第5章实施与保障

5.1加强组织领导

5.2严格执法监管

5.3强化宣传引导

5.4完善保障机制

第1章 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5.《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2月修订)

9.《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2026修订)

10.《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

1.1.2标准规范

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22);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1.1.3其他文件

1.《重庆市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4);

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3.《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4.《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23—2035年)》;

5.《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

6.《重庆市江津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2023年)》。

1.2修编范围

本次修编范围包括江津区行政区域,总面积3218平方千米,包括几江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鼎山街道、圣泉街道、油溪镇、吴滩镇、石门镇、朱杨镇、石蟆镇、永兴镇、塘河镇、白沙镇、龙华镇、李市镇、慈云镇、蔡家镇、中山镇、嘉平镇、柏林镇、先锋镇、珞璜镇、贾嗣镇、夏坝镇、西湖镇、杜市镇、广兴镇、四面山镇、支坪镇、四屏镇。

1.3修编等级

江津区属于市级规定的丘陵山区。

第2章 现状分析

2.1自然环境概况

2.1.1自然地理

江津区位于重庆市西南部,长江上游南岸,地处东经105°49′—106°38′、北纬28°28′—29°28′之间。全区地势南高北低,呈阶梯状分布,南部为中山区,中部为低山丘陵区,北部为丘陵平坝区。境内地貌以丘陵为主,兼有低山和平坝。气候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

2.1.2水文水系

江津区属长江上游水系,长江自西向东横贯区境北部,是境内最大的过境河流。境内流域面积一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包括綦江河、笋溪河、塘河、璧南河。由于地处丘陵山区,河流落差较大,水流湍急,同时也导致水土流失风险较高,对沿岸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控和水源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

2.2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2.2.1城镇发展

江津区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城镇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全区已形成以几江、鼎山、德感、双福等街道为核心的主城区,以及白沙、珞璜、朱杨等为重点的组团式城镇发展格局。2025年末全区常住人口约131.2万人,城镇化率达到65.23%。

2.2.2产业发展

江津区产业基础雄厚,结构持续优化,已形成以装备制造、消费品工业、材料工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农业方面,江津区是重庆市重要的粮油、生猪、花椒、柑橘生产基地,富硒特色农业发展迅速,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2.2.3人口集中区

城区是全区人口最密集的区域,除城区外,白沙、珞璜、朱杨等区域性中心镇以及各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也是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部分农村地区形成了规模较大的新型农村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对周边环境卫生提出了更高要求。

2.3相关保护地规划

2.3.1水源地保护区

江津区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1处,71处水源地均按要求获得水源地保护区批复文件,均已依法划定了相应级别的保护区范围。水源地按级别分,其中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3处,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68处;按类型分,河流型38处、水库型32处、地下水型1处。另有55处分散式水源地。

2.3.2风景名胜区

江津区境内风景名胜区包括“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其中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江津区南部,以丹霞地貌、原始森林和瀑布群景观著称;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位于江津区西部,兼具自然山水与人文历史景观。

2.3.3自然保护区

江津区境内自然保护区包括“重庆江津四面山自然保护区”“重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重庆江津四面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区境南部,主要保护对象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沿长江干流分布,重点保护圆口铜鱼、胭脂鱼等珍稀特有鱼类及其生境。

2.3.4森林公园

江津区境内森林公园包括“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重庆江津临峰山-云雾坪森林公园”,其中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区境南部,森林覆盖率高,生物多样性丰富,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科普教育基地;重庆江津临峰山-云雾坪森林公园位于区境中部和北部,兼具生态涵养与休闲游憩功能。

2.4禁养区管控存在的问题

2.4.1法定保护区变化导致冲突

原禁养区划定与后续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空间错位或矛盾。例如,部分原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边界不完全一致,导致管理主体和责任划分不明;新增、取缔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部分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发生变化,导致保护范围不准确。

表2-1管控范围与法定保护区冲突举例

变化图示备注
红色为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绿色为原禁养区
新增水源地未包含在禁养区范围,绿色为原禁养区。

2.4.2城镇扩张导致禁养范围滞后

随着江津区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部分乡镇集镇扩展后,原划定的居民集中区边界未能涵盖新增的居住密集点,如白沙镇城镇区域在此期间扩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口集聚程度提高,原有非禁养区可能已具备人口集中区特征。

2.4.3养殖点位未上图

上一版划分未要求养殖场必须落图,难以实现精准的空间管控。由于缺乏统一的养殖设施空间数据库,现有畜禽养殖场(户)的地理坐标、养殖规模、畜种结构等关键信息未能完全纳入“一张图”管理系统,制约了精细化管控水平的提升。

2.4.4畜禽养殖污染投诉趋势回升带来挑战

根据收集的全口径投诉数据,2021年至2025年,江津区畜禽养殖污染投诉量呈现“先降后升”的波动特征,且2026年上半年投诉量已达44件,按此趋势全年投诉量可能再度突破百件大关,这一反弹趋势表明当前的管控措施面临新的挑战,一是江津区养殖场数量多,布局分散难以监管;二是投诉内容从气味扰民为主向水体污染、粪污直排等问题为主转变;三是原有禁养区划定范围滞后于人口集聚区和敏感保护目标的变化。

图2-1江津区畜禽养殖污染投诉量变化趋势

第3章 禁养区划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3.1法定禁养区统一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1.1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3.1.2各级风景名胜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风景名胜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3.1.3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缓冲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2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后,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应纳入禁养区管控。

3.1.4各级湿地公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三)商品性采伐林木。(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明确禁止任何不符合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2026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3.1.5各级森林公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第十八条“严格保护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九条“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二)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对于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管理。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森林公园属于第十一条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

3.1.6人口集中区域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应将“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纳入禁养区管理。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三)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城镇居民区: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要求,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用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禁养区边界。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与城镇居民区不连接的独立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功能区,如独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应根据功能区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要求,考虑功能区未来发展用地需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禁养区边界。

(3)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如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的移民新村、涉农社区、农村居民点、集镇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禁养区边界。

3.1.7长江干流、1000平方公里以上重要支流河道及两岸200米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修订)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

重要支流是指除长江干流外,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河流名单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渝水〔2018〕188号)执行。两百米指自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水平延伸两百米;若两百米内遇明显山脊或分水岭,可以山脊线或分水岭为界。

3.1.8绕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域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三)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绕城高速公路:指《重庆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23—2035年)》(渝府〔2023〕11号)中二环绕城高速公路。

3.1.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养区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作为畜禽禁养区的划定依据。根据《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应对分散式水源地加强保护,具体如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3.2各类型禁养区边界细化规则

3.2.1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本次禁养区修编充分衔接最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边界,确保畜禽养殖活动与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切实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依据江津区现状7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文件进行禁养区划分,划分文件包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涪陵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6〕6号),所有水源地均于2022-2026期间先后通过市级开展的水源地矢量入库数据审查,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数据已全部完成备案,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规定。

根据水源地保护区矢量数据,其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符合本次禁养区数据规范。因此,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方案将除准保护区外的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纳入禁养区管控,面积共计78.1340平方千米(油溪镇圣中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1.1379平方千米未纳入禁养区管控)。

表3—1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序号水源名称乡镇水源类型供水服务对象保护区划定文号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一级保护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范围准保护区陆域范围
1江津区油溪镇长江金刚沱泵站新德感水厂水源地油溪镇河流型区县渝环函〔2026〕6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之间,取水口侧本岸边至河道中泓线之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50米的区域,但不超过分水岭。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向下游延伸 200米,取水口侧本岸边至河道中泓线之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延伸至成渝铁路之间的区域(不包括成渝铁路)。//
2江津区朱杨镇长江重庆泽惠水务有限公司朱杨水厂水源地朱杨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江津区中山镇新桥水库三合水厂水源地中山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4江津区中山镇黑神沟溪白鹤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中山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5江津区中山镇凉水岩、代家沟石河堰太和村供水站水源地中山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6江津区中山镇山溪水常乐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中山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集雨区范围//
7江津区支坪镇綦江河圣源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支坪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8〕7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8江津区支坪镇綦江河真武水厂水源地支坪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8〕7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9江津区支坪镇笋溪河白溪社区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支坪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30-300米的环形区域。//
10江津区油溪镇圣中水库新德感水厂水源地油溪镇水库型乡镇渝环函〔2026〕6号分别以东西两个取水为圆心,半径300m的水域范围,并取其并集。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扩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水库库区淹没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其它水域。水库库区周边山脊线以内的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外的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圣中水库集雨区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区域。
11江津区油溪镇长江海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油溪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12江津区油溪镇明灯水库三圣社区水厂水源地油溪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13江津区油溪镇磨峡口水库六合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油溪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以取水点为圆心,半径30-300米的区域。//
14江津区永兴镇驴溪河永兴水厂水源地永兴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15江津区永兴镇凡江河水库罗村、艾家村人饮工程水源地永兴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8〕7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16江津区永兴镇河坝山垭田水库周岩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永兴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17江津区先锋镇笋溪河夹滩水厂水源地先锋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18江津区先锋镇笋溪河麻柳、堡平供水协会水源地先锋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19江津区西湖镇綦江河江顺水厂水源地西湖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20江津区西湖镇岩洞湾水库西湖水厂水源地西湖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21江津区西湖镇高峰水库黄泥水厂水源地西湖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22江津区西湖镇天台水库关胜水厂水源地西湖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23江津区西湖镇长河堰水库水庙饮水工程水源地西湖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24江津区吴滩镇九龙沟山坪塘现龙水厂水源地吴滩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25江津区吴滩镇卫星水库平安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吴滩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26江津区塘河镇百合沟水库塘河水厂水源地塘河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27江津区四屏镇小洪海水库四屏水厂水源地四屏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28江津区四面山镇坪山水库四面山水厂水源地四面山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29江津区四面山镇珍珠湖水库林海村人饮工程水源地四面山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30江津区石门镇长江石门自来水厂水源地石门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1江津区石蟆镇长江石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石蟆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8〕7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2江津区石蟆镇狮头河稿子水厂水源地石蟆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3江津区石蟆镇长江东溪村村委会水源地石蟆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4江津区石蟆镇长江二溪村用水户协会水源地石蟆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5江津区珞璜镇綦江河华博水务公司水源地珞璜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6江津区珞璜镇长江珞璜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源地珞璜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7江津区珞璜镇老深田山坪塘郭坝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珞璜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38江津区龙华镇长江龙华自来水厂水源地龙华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39江津区李市镇笋溪河渝通自来水公司水源地李市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8〕7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0江津区李市镇大桥水库大桥水厂水源地李市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41江津区李市镇山坪塘洞塘饮水工程水源地李市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42江津区李市镇笋溪河两岔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李市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3江津区贾嗣镇綦江河贾嗣水厂水源地贾嗣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4江津区贾嗣镇大庙山坪塘龙山饮水工程水源地贾嗣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
45江津区贾嗣镇民福寺小溪崇兴农饮工程水源地贾嗣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6江津区贾嗣镇民福寺小溪五福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贾嗣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7江津区嘉平镇笋溪河嘉平水厂水源地嘉平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2000米,下游 100-200 米的整个水域。3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8江津区嘉平镇笋溪河清平社区农饮工程水源地嘉平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49江津区几江街道长江江津区自来水公司(鲤鱼石)水源地几江街道河流型区县(国家考核)渝府办〔2018〕7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侧上游1000米至2000米,下游100米至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50江津区广兴镇綦江河广兴水厂水源地广兴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8〕7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3000米,下游100米至300米的整个水域正常水位河道两侧边缘纵深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51江津区杜市镇石龙水库石龙水厂水源地杜市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52江津区杜市镇板桥沟水库梅湾屏麓饮水工程水源地杜市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8〕7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53江津区杜市镇万里水库胡家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杜市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54江津区德感街道地下水长冲水厂水源地德感街道地下水型乡镇渝府办〔2016〕19号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的区域。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的区域。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500米的区域。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500米的区域。//
55江津区长江江津区自来水公司(二沱)水源地德感街道河流型区县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1500米,下游100-2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56江津区蔡家镇莫家沟水库蔡家水厂水源地蔡家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57江津区蔡家镇清溪沟水库石佛、茅湾、龙穴用协会水源地蔡家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58江津区柏林镇两角口水库柏林水厂水源地柏林镇水库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库岸边缘纵深 30 米至正常水位线以上的全部陆域。////
59江津区柏林镇大窝凼山坪塘东胜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柏林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60江津区柏林镇黄连坝水库柏林镇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柏林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61江津区柏林镇土地岩溪沟复兴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柏林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62江津区白沙镇鹅公溪松林岗自来水厂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的整个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63江津区白沙镇长江渝津公司(滨江大桥南桥头)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64江津区白沙镇长江渝津公司(朝天嘴)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乡镇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65江津区白沙镇风门垭水库恒和村、金盆村人饮工程水源地白沙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100米-500米的区域。//
66江津区白沙镇猫沟山坪塘金宝村人饮工程水源地白沙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67江津区白沙镇太平寨水库柿子人饮工程水源地白沙镇水库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范围。/整个汇水区域。//
68江津区白沙镇塘河三口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开采井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30-300米的环形区域。//
69江津区白沙镇长江德富水厂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3〕40号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 1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 1000-1500米,下游 100-200 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 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水域长度相同。//
70江津区白沙镇长江河口村人饮工程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水域长度相同。//
71江津区白沙镇长江土地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白沙镇河流型村渝府办〔2016〕19号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水域长度相同。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50年一遇洪水位控制高程以下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水域长度相同。//

3.2.2重庆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目前,江津区已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可作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自然资源要素配置依据。同时,根据最新的江津区上报国家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待批版本数据,自然保护地数据数据规范与禁养区数据规范保持一致,可确保矢量边界准确性。因此,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本方案将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纳入禁养区管控,面积共计162.7958平方千米。后续以最终批复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

3.2.3重庆江津黑石山-滚子坪市级风景名胜区

根据最新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面积109.7616平方千米,划为禁养区。后续以最终批复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

3.2.4重庆江津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根据最新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重庆江津四面山自然保护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65.9566平方千米、核心保护区34.8880平方千米,将核心保护区34.8880平方千米划为禁养区。后续以最终批复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

3.2.5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段)核心保护区

根据最新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重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66.5135平方千米、核心保护区5.2304平方千米,将核心保护区5.2304平方千米划为禁养区。后续以最终批复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

3.2.6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

根据最新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面积38.8425平方千米,划为禁养区。后续以最终批复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

3.2.7重庆江津临峰山-云雾坪市级森林公园

根据最新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重庆江津临峰山-云雾坪森林公园面积39.7592平方千米,全部划为禁养区。后续以最终批复的边界进行动态调整。

3.2.8江津区人口集中区域

3.2.8.1城镇居民区

本次划分,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用地需求,划分数据来源为江津区城镇开发边界,矢量数据为大地2000坐标系,面积186.0395平方千米。对其中存在的空洞等进行识别和填补,然后对短期内不属于人口集聚区的进行扣除,作为最终的城镇居民区纳入禁养区,面积为180.9729平方千米,较初始城镇开发边界减少5.0666平方千米。

3.2.8.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数据分析和调查,江津区现有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均已包含在城镇居民区内,无独立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不再单独划定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类禁养区。

3.2.8.3其他人口集中区域

根据2026年7月收集的各镇(街道)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的移民新村、涉农社区、农村居民点、集镇等数据,根据乡镇(街道)反馈情况,结合影像数据和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中的图斑数据,叠加核实后的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点位,将相对集中区域纳入禁养区管控。共划分10个其他人口集中区域,面积共0.6637平方千米。

表3—2镇、街道常住人口500人以上集聚区

序号镇、街道居民点统计时点人口数据来源边界来源
1朱杨镇板桥社区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2朱杨镇桥坪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3石蟆镇仙鱼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4永兴镇旸岩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5永兴镇毗罗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6永兴镇周岩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7龙华镇燕坝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8李市镇洞塘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9先锋镇麻柳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10先锋镇金紫村居民点2026年7月14日农村环境整治统计台账、镇街核实影像识别

3.2.9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江津区绕城高速G5001环线以内区域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面积约130.0020平方千米。

3.2.10长江及重要支流河道及两岸200米陆域

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渝水〔2018〕188号),江津区有长江重要支流4条,分别是塘河、璧南河、笋溪河、綦江河,4条重要支流均已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因此,本方案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的水域及河道管理范围线外水平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划入禁养区,其中水域划分禁养区面积115.2042平方千米,陆域划分禁养区面积135.7478平方千米。

表3-3长江重要支流河道及两岸200米陆域划分情况

序号河流名称禁养区类型面积(平方千米)
1长江长江水域83.7277
2长江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40.5492
3塘河长江重要支流水域3.4327
4长江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11.5627
5璧南河长江重要支流水域2.2801
6长江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7.4250
7笋溪河长江重要支流水域11.9553
8长江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50.6122
9綦江河长江重要支流水域13.8143
10长江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25.6518

3.2.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养区域

根据江津区已开展的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成果,江津区共划定55个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本次修编将55个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共计5.6208平方千米划入禁养区。

表3-4江津区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情况

行政区水源地名称保护区面积
白沙镇江津区白沙镇天星桥山坪塘金宝村供水工程水源地0.055902
柏林镇0.458185
大坪溪0.109736
华盖村山溪水0.110591
夹板沟溪流水0.084275
清溪河柏林华盖段0.109678
友谊水库0.043905
蔡家镇0.363729
霍家沟水库0.073791
山沟水库0.064644
新店子大沟头0.002815
正溪沟0.109826
中草沟0.109838
猪肝子河沟0.002815
杜市镇玉屏水库0.066919
嘉平镇0.928677
火烧山泉水0.058211
两河口0.083498
猫脑壳0.013494
磨刀溪0.15358
桐子沟0.111951
汪家沟0.108448
下烂池0.030997
小屋基0.064387
肖家湾0.089625
岩壁岩水库0.05273
秧田湾0.050577
中山沟0.111179
德感街道江津区长江重庆市自来水公司新德感水厂临时取水口水源0.43224
石蟆镇0.186671
江津区中山镇大河坝山溪水常乐村供水工程水源地0.11087
江津区中山镇上罗锅凼水库常乐村供水工程水源地0.075801
四面山镇0.151328
江津区四面山镇茶溪沟山水茶溪沟供水工程水源地0.111077
江津区四面山镇木花岩溪沟洪洞村供水工程水源地0.040251
支坪镇江津区支坪镇陈家岩山泉水陈家岩水厂水源地0.002815
李市镇0.276625
梅山水库0.059571
青龙沟山坪塘0.041338
上碗厂溪沟0.033354
胜天水库0.074088
犀牛场山坪塘0.068274
珞璜镇珞璜电厂尾水前池0.138379
石蟆镇长江石蟆中坝段0.399178
四面山镇0.185606
大湾小湾长岩子0.099663
上坪山水库0.085943
四屏镇0.12013
大洪海水库0.062716
双生湖水库0.057414
吴滩镇0.587301
涧槽沟吴滩郎家段0.125432
涧槽沟吴滩邢家段0.122026
马堰岩水库0.066449
梅江河吴滩段0.273394
西湖镇0.4171
綦河西湖青泊段0.247691
笋溪河西湖骆来段0.169409
永兴镇0.327655
澄心寺山坪塘0.08186
观音岩溪沟0.110763
滩盘水库0.063483
周家扁山坪塘0.071549
油溪镇流水岩水库0.190003
支坪镇曲水滩0.175819
中山镇瓢厂沟山溪水0.156587
总  计5.620849

3.3禁养区分类编码说明

根据《重庆市畜禽禁养区空间数据库技术要点》,禁养区需分类编码,编码规则为:行政区代码(6位)+要素代码(8位)+顺序号(4位)。江津区行政区代码为500116,禁养区要素代码统一规定为04020102,顺序码依据禁养区类型代码先后依次排序。

表3-5江津区禁养区分类总表

禁养区类型类型代码禁养区标识码图斑数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01500116040201020001至500116040201020137137
风景名胜区025001160402010200138至5001160402010200139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035001160402010200140至50011604020102001412
城镇居民区0450011604020102001421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05//
其他人口集中区域065001160402010200143至500116040201020015210
湿地公园07//
森林公园085001160402010200153至50011604020102001542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0950011604020102001551
长江干流水域1050011604020102001561
长江重要支流水域115001160402010200157至50011604020102001604
长江干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1250011604020102001611
长江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135001160402010200162至5001160402010200165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145001160402010200166至500116040201020021954

第4章修编前后对比

4.1扩大缩减区域

由于自然保护地变化较大,故本方案重点针对面积变化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现有格局分析变化情况。

表4-1江津区禁养区修编前后变化对比一览表

禁养区类别原禁养区修编禁养区调整面积调整原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8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3.2329km27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78.1340km2-15.0989km2水源地保护区由86个调整为71个,总体面积变化。
风景名胜区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349.6275km2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62.7958km2、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109.7616km2,共计272.5574km2-77.0701km2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变化较大。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江津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12.9081km2重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2304km2、 重庆江津四面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34.8880km2,40.1184km227.2103km2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变化。
城镇居民区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78.1860km2城镇居民区,180.9729km2102.7869km2按照城镇开发边界调整。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其他人口集中区域/0.6637km20.6637km2将乡镇反馈的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的集聚区纳入。
湿地公园重庆江津清平县级湿地公园、重庆江津沙埂县级湿地公园、重庆江津石鱼县级湿地公园、重庆江津中山鹭类县级湿地公园,2.8957km2/-2.8957km2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合并湿地公园至其他自然保护地。
森林公园重庆江津云雾坪市级森林公园、重庆江津临峰山市级森林公园,42.8612km2重庆江津大圆洞国家级森林公园38.8425km2、 临峰山-云雾坪市级森林公园39.7592km2,共计78.6017km235.7405km2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113.0392km2130.0020km216.9628km2原禁养区未对绕城高速内空洞进行填补。
长江及重要支流水域长江74.4017km2塘河 4.8072km2璧南河8.2879km2笋溪河38.565km2,綦江河27.1613km2复兴河15.8170km2龙吟河9.8282km2飞龙河8.8726km2115.2042km263.2111km2本次修编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长江重要支流及其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陆域纳入禁养区,未将II类水体纳入禁养区,而复兴河、龙吟河、飞龙河原属于II类水体纳入禁养区,但不属于长江重要支流,因此3条河流的水域及200米陆域不再划为禁养区。
长江及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135.7478km2
其他禁养区域/5.6208km25.6208km2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纳入禁养区管理
合计880.4915km21037.6229km2157.1314km2
修编禁养区重叠区域合计-144.4953主要是绕城高速、长江及重要支流与城镇居民区存在重叠。
修编后禁养区面积(1037.6229-144.4953)893.1276
修编前后变化合计(893.1276-880.4915)12.6361

4.2范围不变区域

修编后,范围不变区域实际为739.9161平方千米。该部分区域主要涉及未发生边界调整的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部分已稳定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绕城高速内区域、长江及其200米范围陆域、4条重要支流及其200米范围陆域。这些区域管控措施成熟,原有禁养界限清晰,与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协调性较高,故本次修编予以保留,继续严格执行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以维持生态保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表4-2江津区禁养区修编前后范围不变区域

重叠类型范围不变区域面积(平方千米)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73.676011
风景名胜区212.652326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48.674583
城镇居民区123.74766
其他人口集中区域0.072394
湿地公园4.459255
森林公园70.110845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128.579129
长江干流水域50.328883
长江重要支流水域21.417109
长江干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19.263099
长江重要支流水域两百米内的陆域59.214116
合  计812.1954
扣除重叠区域面积(指的是重叠区域中,修编后禁养区内的重叠区域,非表4-1中重叠面积)72.2793
范围不变区域合计739.9161

4.3总体变化情况

修编后,禁养区面积为893.1276平方千米,扣除区外部分1.4885平方千米(部分水源地保护区位于江津区外,如江津区柏林镇大窝凼山坪塘东胜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全部位于区外),则江津区内禁养区面积891.6391平方千米,占江津区总面积的27.71%。

根据原禁养区划分数据,原禁养区面积为880.4915平方千米,占江津区总面积的27.36%。

修编后,禁养区面积较原方案增加11.1476平方千米,占比上升0.35个百分点。分析可知,德感街道、双福街道等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区域,因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及人口集聚区认定标准优化,禁养区面积有所增加;而部分乡镇因饮用水水源地整合撤销、自然保护地范围优化调整,禁养区面积相应减少。总体而言,本次修编呈现“总量微增、结构优化”的特征,进一步优化了空间布局,使禁养区边界更加清晰、管控更加精准,既守住了生态环境底线,又为畜禽养殖业的适度发展和乡村振兴留出了合理空间。

表4-3江津区禁养区乡镇(街道)详表

乡镇(街道)原禁养区(平方千米)修编后禁养区(平方千米)变化情况(平方千米)
白沙镇95.2193.0510-2.1590
柏林镇13.844.8431-8.9969
蔡家镇25.6619.6643-5.9957
慈云镇0.391.80511.4151
德感街道49.0558.14549.0954
鼎山街道11.6915.22543.5354
杜市镇1.961.6381-0.3219
广兴镇5.686.58860.9086
几江街道8.39.05390.7539
嘉平镇8.8210.48941.6694
贾嗣镇15.612.6017-2.9983
李市镇18.4714.9322-3.5378
龙华镇10.611.76191.1619
珞璜镇89.6796.95257.2825
圣泉街道14.8322.26297.4329
石蟆镇30.4832.92392.4439
石门镇10.611.60141.0014
双福街道38.3544.50236.1523
四面山镇209.55156.6264-52.9236
四屏镇5.5915.949910.3599
塘河镇51.0745.1779-5.8921
吴滩镇2.723.82261.1026
西湖镇12.5414.21341.6734
夏坝镇2.934.28891.3589
先锋镇15.4218.02122.6012
永兴镇35.9841.21775.2377
油溪镇23.7723.5199-0.2501
支坪镇34.3537.26672.9167
中山镇29.4955.105225.6152
朱杨镇7.858.38670.5367
总面积变化情况880.4915891.639111.1476
叠加区外数据后893.1276

注:因重庆市润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柏林水厂、江津区柏林镇大窝凼山坪塘东胜村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江津区石蟆镇长江石蟆镇自来水厂水源地等水源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江津区外,因此乡镇(街道)面积总和与前述存在一定差别。

第5章实施与保障

5.1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农业农村委按法定职责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作为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确保禁养区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5.2严格执法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禁养区执法力度。建立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构建“天地一体”的立体化监管网络,提高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效率。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对于历史遗留的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完成整改。

5.3强化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以及村务公开栏、入户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禁养区划定的目的、意义、范围及管理要求。重点加强对养殖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基层干部的普法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

5.4完善保障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执法装备配备、监测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及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执行禁养区规定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合法养殖户,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合理帮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禁养区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监管缺失导致环境污染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禁养区划定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维护。

附件

附件 1畜禽禁养区修编成果图

附件 2禁养区修编前后对比图件

附件 3禁养区修编前后面积变化统计表

附件2

《江津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2026年)

(征求意见稿)》说明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与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重庆市江津区“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江津区国土空间规划最新成果,对原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修编。

本次修编旨在进一步厘清禁养区边界,解决原划定方案中存在的边界不清以及与最新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通过科学调整禁养区范围,既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环境安全底线,又统筹考虑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与乡村振兴实际,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为构建绿色、循环、低碳的现代畜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空间管控依据。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编后的禁养区总面积为893.1276平方千米,其中位于江津区行政辖区内的面积为891.6391平方千米,占全区国土面积的27.71%。与原方案相比,禁养区面积净增加11.1476平方千米,占比上升0.35个百分点。修编工作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对以下几类区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是城镇居民区及人口集中区域。结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将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圣泉街道等城镇化快速发展区域的建成区范围纳入禁养区,同时依据乡镇反馈数据,将常住人口500人以上的集聚区划入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进行管控。此类调整旨在减少畜禽养殖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二是自然保护地及生态敏感区域。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部分湿地公园合并至其他自然保护地管理,森林公园范围因整合优化有所变化,确保了禁养区与自然保护地边界的一致性,强化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三是水域及其沿岸陆域。严格执行《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长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塘河、璧南河、笋溪河、綦江河)水域及两岸200米范围内的陆域纳入禁养区。鉴于复兴河、龙吟河、飞龙河虽原属II类水体但非长江重要支流,本次修编不再将其全域划为禁养区,而是依据其实际水质功能和管理需求进行精准界定,体现了分类施策、精准治污的理念。

四是其他特定区域。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全部纳入禁养区管理,降低畜禽养殖对农村地区饮水安全的影响。填补了原方案中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部分未覆盖的空洞区域,消除了监管盲区,确保禁养区范围的完整性和封闭性。

通过上述调整,修编后的禁养区布局更加合理,边界更加清晰,既有效保障了饮用水安全和水环境质量,又为畜禽养殖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预留了适当空间,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