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加速培育壮大新动能,规范我雏鹰企业评价备案流程,市科学技术局拟制《盘锦市雏鹰企业评价备案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集期限为10月29日至11月17日。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秦香彬
联系电话:0427-2812772
联系邮箱:pjskjjbgs@163.com
附件:盘锦市雏鹰企业评价备案办法(试行)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
盘锦市雏鹰企业评价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育壮大新动能,引导培育以雏鹰企业为主的新经济企业,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备案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雏鹰企业,是指在盘锦市域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自主知识产权,注册时间10年以内,创新能力较强,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发展潜力并得到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雏鹰企业评价结合省科技厅工作部署,每年安排1-2批次。按照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雏鹰企业评价工作,各县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审核推荐。
第四条 市科技局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开展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雏鹰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盘锦域内注册且实地经营,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有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自主知识产权;
(二)注册时间5年以内的,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注册时间5至10年的,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注册时间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不含申报评价当年注册的企业);
(三)在满足前两项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2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 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 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4. 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5. 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6. 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 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股权融资;
8.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9. 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10. 由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
第六条 雏鹰企业不应属于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不应是各类企业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注册,在线填报评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诚信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县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实地核查申报企业经营情况、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般3至5名,应包括财务、产业(技术)、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备案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公示的企业报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纳入科技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雏鹰企业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6月30日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诚信、公正履职;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雏鹰企业培育和服务,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做好企业调研、政策宣传、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支持雏鹰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中试验证、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