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根据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供水供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建城〔2026〕6号)文件精神,切实打通水电气价格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建立健全“免申即享”、部门协同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价格治理效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推行全市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适用对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老红军及其遗孀、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以及养老托育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非居民用户。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水价优惠政策。困难群体每户月度用水量在第一阶梯(30立方米)以内按最近一次水价调整前的居民生活类第一阶梯水价执行,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第一阶梯水价收取。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
(二)电价优惠政策。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如月用电量不到10千瓦时,按实际用电量免费。对集中供养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机构,按供养困难群体的人数,每人每月免费用电10千瓦时。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非居民用户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规定,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气价优惠政策。困难群体、老红军及其遗孀用气价格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居民第一档气价优惠0.6元/立方米。对重要公益性服务领域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气价格,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按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的1.05倍。
(四)污水处理费优惠政策。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发改费字〔2018〕11号)等有关规定,对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免缴污水处理费;对困难群体及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优惠政策。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供水供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建城〔2026〕6号)等有关规定,对困难群体免除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押金,免费更换连接管、减压阀,气价费用按市场价格减免10元/瓶。
三、全力推进“免申即享”工作
(一)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各部门、各水电气企业要优化政策落实流程,打破信息壁垒,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联动机制,推动政策兑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切实减轻群众和机构申报跑腿、材料提交负担,确保优惠政策精准直达。
(二)实行名单动态管理。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负责困难群体或老红军及其遗孀、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资格认定的部门,对辖区内优惠对象实行常态化动态管理,按月组织统计、补充更新优惠对象信息清单,信息需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实际住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核心内容,与各水电气企业建立定期对接机制,及时精准推送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一个月优惠对象新增、注销、信息变更等情况的更新推送。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水电气企业的工作衔接,逐步推进优惠对象水电气户号的采集与完善工作,争取纳入困难群体信息清单。
(三)全面落实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材料,无需办理额外手续。各水电气企业收到优惠对象名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信息匹配核验,对匹配成功的用户,自次月起自动执行对应价格优惠政策;对匹配失败、信息缺失或有误的用户,第一时间反馈至对应职能部门,相关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修正与补充,并重新推送至企业落实。对因信息不全、地址有误等原因无法落实优惠的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协调所在街道、社区配合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修正关键信息。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水电气企业要主动履行政策执行主体责任,主动对接相关部门与用户,建立完善优惠用户专属档案,规范费用核算和优惠减免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享尽享、不漏一户;加快完善计量设施,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对于暂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用户,应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确定优惠水电气用量;建立健全用户咨询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做好答疑解惑工作;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优惠对象信息,严禁信息泄露、滥用或违规使用。每年3月底前,向发改、住建(水利、城管)、市场监管及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报送上一年度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费用减免明细。
(五)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水电气企业应在出具费用账单时,依据本地优惠政策直接减免对应费用,并在提供给特定对象的纸质或电子账单上,清晰标注所享受的优惠项目、优惠价格及减免额度,确保用户知情权。同时,各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网点等渠道,主动公示水电气价格优惠范围及政策细则,确保政策传达到终端用户。
(六)强化监督检查问责。发改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紧盯政策落地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一是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资格认定、名单推送、信息修正等主体责任,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履职滞后等问题。二是检查各水电气企业是否精准执行优惠政策,有无擅自扩大缩小优惠范围、违规收费等行为。发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履职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政策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电气价格优惠“免申即享”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安排专人对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市直相关部门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对接联络人名单一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汇总。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牵头统筹全市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梳理、汇总工作,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做好整体工作调度与推进,并督促和指导各供电企业落实好价格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
2.住建、水利、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供水、供气企业落实好价格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
3.民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体的资格认定、动态管理,以及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和困难群体名单精准推送工作,强化困难群体和社会福利机构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精准、信息完整有效。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5.教体、卫健、民宗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推送符合条件的学校、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名单给水电气企业,配合做好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6.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推送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名单给供水企业,推送老红军及其遗孀名单给供气企业。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地强化政策宣传和衔接工作,确保优惠政策平稳落地。我市原有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