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超龄用工管理,夯实权益保障基础
(一)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全面落实书面用工协议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实现“应签尽签”。协议内容应涵盖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时休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协议期限等必备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需安排加班的,应协商一致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报酬。
(二)落实工伤保险保障责任。按照国家及我省后续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相关规定,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严格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程序,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参保管理,不得以商业保险简单替代工伤保险。
(三)做好社会保险衔接服务。针对超龄劳动者群体特点,畅通参保缴费渠道,提供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咨询和服务。对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做好待遇发放和资格认证服务。对未享受相应待遇选择继续参保缴费的,可通过个人缴费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参保缴费的方式,按规定参保缴费。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征缴服务,强化与社保、医保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信息共享。
(四)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规程和行业标准,常态化开展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依托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持续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针对超龄劳动者身体特点和健康需求,组织开展相关疾病和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切实提升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水平。
二、压实各方责任,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一)明晰部门职责分工。人社部门牵头统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推动用工协议“应签尽签”,做好劳动权益保障及纠纷化解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超龄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纳入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工作范围。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排查矿山领域违规安排超龄人员从事高强度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做好医保经办、待遇兑现等服务保障工作。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税费征收及经办服务工作。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强化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导帮扶,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导辖区企业规范用工,排查整治行业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履行超龄用工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用工管理、薪酬支付、社保参保、安全防护、健康保障等各项法定义务。
(二)做好日常监管与纠纷化解。各相关单位立足职能,协同开展政策实施相关工作。人社部门联合相关单位开展超龄用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紧盯政策实施过程风险隐患,做好风险预判,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稳妥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处置涉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大局稳定。
三、加强宣传经办,推动政策落地落细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采取政策问答、图文解读、短视频等多种方式,面向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广泛开展政策宣讲。深入企业社区开展线下普法宣传活动,精准解读《暂行规定》核心条款,重点讲清书面用工协议的签订要求、工伤保险参保、最低工资保障、加班费支付、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核心内容。针对餐饮、物业、环卫、安保、建筑、家政等超龄用工密集行业,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建立线上投诉渠道,公布全省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和办公地点,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本文件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青海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6年10月27日
附件:
青海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