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代)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加强我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支撑能力,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引领技术变革、带动产业创新发展,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科研和工程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设施,属于自治区级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做到人员职责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科学决策、明确权责、多元投资、集中建设、协同管理、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统筹负责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评估和改造升级全流程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设施项目开展前期预研、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多个单位共建时,第一依托单位为牵头单位。设施在依托单位指导下要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为推动设施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六条 根据设施依托单位确定设施建设与管理主管部门。设施依托单位为自治区本级部门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设施建设与管理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设施依托单位为设区市相关部门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所属单位设施项目的推荐、协调等工作,审核设施项目申报材料,协调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

第三章项目决策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先研究设施项目储备库,广泛收集科技产业共性需求,定期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相关机构发布储备项目征集通知。

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储备库动态归集、筛选、培育优质项目,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我区优势资源和产业特色、地域特点,谋划国家所需、广西所能、辐射东盟的新型设施。

第八条 充分的预先研究是启动设施建设的前提条件。国内外尚无先例、关键理论有待验证的设施,应开展原理探索类预先研究;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尚未解决、核心部件存在“卡脖子”风险、工程化技术未经验证的设施,应开展技术攻关类预先研究;重大装置系统集成可行性待确认、建设运行涉及极端环境要求的设施,应开展工程验证类预先研究。 

第九条 设施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建设和运行资金坚持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支持。自治区通过统筹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设施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条 纳入设施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项目遴选分为初步论证和竞争择优两个阶段。

(一)初步论证包括设施属性、预先研究、选址布局、用户需求、经费保障等分项。各分项论证全部通过后,方可进入竞争择优阶段。

(二)竞争择优结合国家战略导向、自治区重点产业需要及设施总体布局,对项目的重要性、急迫性、经济性、可行性、原创性、先进性开展综合论证,遴选必要项目纳入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对纳入设施储备库,但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调出:

(一)在规划期内,因建设方案和条件不成熟,无法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或无法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的;

(二)国际国内形势变化,项目建设必要性不足的;

(三)依托单位管理不善,规划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

(四)因核心技术指标难以实现、经费超支严重等原因,导致已开工项目工期大幅拖延、无法完成可研批复建设内容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方案。项目审批遵循竞争择优、集中建设的原则,体现设施的科研和工程双重属性,鼓励原始创新,注重自主设计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强化用户参与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主管单位依据设施建设布局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根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技术与方案成熟程度等情况,提出拟承担的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建议;

(二)依托单位应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主管单位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估算、开放共享措施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建议书。

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单位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对设施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或批复;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项目所属领域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和投资概算,经主管单位联合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审批初步设计方案;涉及财政支持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通过后,应送财政部门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资金和批复投资概算的依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完成全部审批流程的设施方可开工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涉及财政支持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本级和市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进行安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须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项目建设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应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备案。

(二)建立健全符合设施建设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和激励办法,组建并稳定一支研制、工程、管理领域的专职人员队伍。

(三)制定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组织推进并完成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及设备研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与工程建设进度相衔接。

(四)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指导,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商和解决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该进展情况是制定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依托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和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已完成批复的目标和任务,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或投资概算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及以内的,依托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和科技厅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总概算百分之十的,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依托单位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主管单位和科技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条 设施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设施验收包括主管单位验收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托单位应在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主管单位就设施工艺、性能指标完成情况、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内容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验收后,向依托单位出具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设施方可按程序转入运行阶段,并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保障设施运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设施运行维护主体责任,统筹保障设施建设与运行的有效衔接,须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总负责人,设立设施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且委员中依托单位以外的专家应不低于二分之一,运行管理机构、科技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的设立、总负责人的任命或调整,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求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制度及差别化考核激励机制,将设施引进培养的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纳入自治区人才计划重点支持方向,打造稳定的科研、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健全经营模式等各项制度,促进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改造事宜。

第二十二条 设施运行经费应首先统筹设施开放共享收入解决,以及不足部分由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自筹解决,财政根据项目资产权属关系予以必要支持。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要按运行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建立面向不同用户的差异化收费制度,保障设施基本运转。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向外单位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对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使用设施提供必要支持,定期召开用户年会;推动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三)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

(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五)积极开展与东盟等国家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六)积极履行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义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按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设施上年度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绩效评估、成果产出、服务保障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科学数据管理应用和科技安全风险防范情况等。

主管单位应做好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月底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报告。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设施的科研支撑能力、科技发展潜力、人才培养、成果产出、开放共享、国际合作和运行绩效等进行阶段评估。阶段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设施运行资源、升级改造、运行经费核定和退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科学寿命评估标准体系,加强设施运行状况跟踪评价,及时启动升级改造。设施的升级改造由依托单位提出升级改造方案,报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成果产出少、运维保障难,经督促整改后仍落实不到位的建成设施,及时调出设施序列。调出序列的设施依托单位及核心团队在后续项目遴选中酌情考量其以往设施运行管理表现。对应调出序列的设施,主管单位督促设施依托单位提出退出设施序列申请,主管单位组织论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及发展改革委,经第三方评估论证后,及时调出设施序列。

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他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及时启动退役程序,由依托单位提出退役方案,主管单位组织退役评估,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设施退役方案。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设施退役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批复意见。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批复同意退役的设施,可分类规范处置。对无剩余利用价值的,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报废程序;对仍具备科普、教学价值的,应结合退役设施实际情况,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处置、使用程序,用于公共机构教学、科普展示等公益性用途;符合我区政府公物仓入仓条件的应及时纳入政府公物仓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依据职能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运行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管;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及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如实报送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运行状况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设施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与区外单位共建的设施项目,如本办法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审批。主管单位在设施项目全流程管理中可与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充分沟通协商,协同做好设施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