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现将《海淀区建筑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

海淀区建筑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建筑绿色发展,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政策制定、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围绕新时代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推进建筑绿色发展的服务与管理机制,实现科技赋能、创新驱动、资源共享、绿色发展有机统一,全面促进民用建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绿色化、精细化、智能化升级和建筑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品质

本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小区配套公共建筑)、社会投资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工业用地上配套公共建筑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

(二)推进提升既有建筑能效

有序推动本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综合性能。探索建立符合区情的重点领域公共建筑运行碳排放基准线,积极推进既有公共建筑碳效评估。公共建筑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80%的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实施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的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当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鼓励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鼓励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用能全电气化改造。

(三)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积极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推动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推动新建商品房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推动新建公共建筑用能全电气化转型。

(四)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推动本区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逐步提升本区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重和建筑单体装配化程度。本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照本市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设。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和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期应用BIM。鼓励应用建筑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智能移动终端等智能设备,发展可穿戴设备,优化工作环境,保障工人健康安全。

(五)促进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本区内建筑工程应按照对应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要求采用绿色建材,鼓励通过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等方式,实现建材供应全链条绿色环保。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相关要求选用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建筑工程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相关要求选用再生产品。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建筑绿色专篇管理要求

本区实行建筑项目全过程绿色专篇管理制度。在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与绿色建材应用、节能减排效益、技术路径等相关内容。在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建立全链条协调管理和服务机制,各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环节进行监管。

1.建设单位应将立项绿色专篇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文件中明确相关建设费用以及资金来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绿色专篇内容分别对应纳入项目初步设计图纸中的“设计总说明”、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中的“设计总说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节能与环保”章、项目监理规划,并单设绿色专篇章节。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的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查验。未进行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指标。房屋建筑工程交付后,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健全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建筑绿色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层、可再生能源系统、能耗计量系统、通风系统等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对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建筑拆除时,建设单位或其他拆除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和清运措施,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2.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将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同时落实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要求;在土地供应、规划条件确定、设计文件监管环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海淀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在土地、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能源、能耗、装配式建筑等条件,并在设计文件管理中对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在“多规合一”阶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提供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方案专家预评审服务;在项目施工阶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职责对施工过程中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情况予以监督管理,保障按图施工和绿色施工;在竣工验收阶段,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关于建筑绿色发展验收相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建筑绿色发展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在运行维护阶段,区房管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拆除阶段,区城市管理委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1.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请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励的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行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程序组织实施,加强对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监督,可聘请第三方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

(三)推进建筑能效分级管理

本区建立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和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建筑能效升级。

1.纳入本区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对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数据。公共建筑部分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部分的面积占比超过50%的单体建筑,应当进行能效分级。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结果为三、四级的,进行一般能源审计,采取相应改进措施;能效分级结果为五级的,开展深度能源审计,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提升建筑能效等级;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80%的(即能效分级结果为五级),纳入本区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计划,建筑所有权人应加强节能管理并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

2.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依据职责按照民用建筑统计样本的范围和数量确定本区统计样本清单;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按照5%的比例对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分级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组织专家上门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根据调查统计和能效分级结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计划;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具有能效示范作用公共建筑评选。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办公建筑(3000平方米以上)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确定统计样本清单,通过统计平台报送统计数据。

区城市管理委协助协调供电、供气、供热相关单位报送建筑用电、用气、用热结算数据。

区水务局协助开展民用建筑用水消耗量统计调查工作,协调相关供水单位报送用水结算数据。

各街镇督促辖区内建筑所有权人填报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督促辖区内公共建筑开展能效分级。

区统计局对不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建筑所有权人开展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供电、供气、供热、供水单位开展执法工作。

区生态文明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改革专项小组结合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和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工作,推动建立符合区情的重点领域公共建筑运行碳排放基准线,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碳效评估。

(四)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基于BIM与其他信息技术集成的协同工作平台,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策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竣工交付、运行维护各阶段的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技术和基础数据支撑。鼓励建设项目按照《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建办市〔2025〕14号)和《建筑工程智能建造技术规程》(DB11/T-2406)的标准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扶持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型企业。对于有条件的项目,推动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统筹考虑智能建造相关费用,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服务等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在政府投资重要项目及大型项目中开展全过程BIM一体化应用示范、智慧工地应用示范,将相应资金需求纳入项目成本核算。

(五)支持园区等成片区域建筑绿色发展

1.鼓励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以及成片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智能建造等建筑绿色成片示范建设,将建筑绿色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提升建筑绿色发展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推动园区内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园区内既有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开展节能绿色化改造。鼓励园区内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运用BIM模型、数字孪生系统等技术实施智能化运维管理。鼓励企业、园区结合业务需求,主动进行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领跑者、零碳园区、零碳工厂等各类绿色、节能、低碳等认证。推动园区积极利用生物质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

2.根据国家和市级部门要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区园区办、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向国家和市级部门申报零碳园区认证,申请资金支持,推动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园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服务支撑。区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低碳领跑者等低碳认证示范工作。区园区办做好园区服务和相关指导监督工作,协调推动绿色低碳领域支持园区发展政策的落地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

1.提供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预评审服务。依托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等资源,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绿色建筑方案阶段专家预评审、超低能耗建筑方案阶段专家预评审。

2.加强对建筑绿色发展项目的咨询和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运行维护评估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各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咨询机构对建筑绿色发展的推进工作进行服务与指导,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3.组织建筑绿色发展相关培训。通过组织入区建设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标准、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对低碳生态理念的认识水平,以及对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应用水平和能力。

4.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评审所需评审资金,绿色建筑标识监督管理、公共建筑能效分级、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支持激励政策

1.制定《海淀区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高比例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2.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对于满足国家和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相关激励政策的项目给予专项支持。

3.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建筑绿色发展产业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服务,加强绿色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驻区金融企业在绿色园区建设、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等领域提供具有示范效应的显著支持。

4.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装配式建筑在土地招拍挂环节或办理房屋销售手续时,可享受优质优价政策。

5.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对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造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本实施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实施方案中涉及其他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区绿色建筑建设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2017〕1号)自本方案施行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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