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1月3日
舟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构建良好的科创生态,助力创新舟山建设,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关于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遵守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具有稳定、清晰、集中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在孵企业数占比不低于50%。
4.具备专业化、职业化运营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比不低于80%,至少配备2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5.上年度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新注册的不少于3家;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不少于2家;获得投融资的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不少于3家。
6.毕业企业数量,上年度不少于1家。
7.孵化器需配备自有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上年度针对在孵企业的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8.自建或共建与主导产业相匹配的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平台和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法律财税等公共服务平台合计不少于1个,或合作签约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9.有持续的孵化服务投入,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0.上年度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各类孵化服务活动不少于15场次。
第七条 对主导产业为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重点新兴产业领域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孵化场地面积要求下调至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孵化服务活动场次等指标可下降20%(向下取整);在孵企业中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企业数量不低于20%;毕业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可不做要求。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以租赁2000平方米以上或购置厂房土地的方式落户到其他产业园区。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由孵化器运营主体向所属县(区)、功能区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报送真实完整的发展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相关依据;未按要求报送的,该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组织孵化器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数据填报,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经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在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属地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十五条 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孵化场地面积、地址等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至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1.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2.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
3.在申请认定、接受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运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财政等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孵化器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
第十九条 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扩大孵化载体建设覆盖面,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条 属地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各类科技孵化载体的梯次化培育工作,指导原科创园区、众创空间等向孵化器转型,支持现有孵化器升级为更高等级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提升孵化器的公共服务能力和精准化企业服务。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3年内按新晋孵化器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对同时获得更高等级绩效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2月3日起施行。《舟山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舟科〔2021〕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