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发〔2026〕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持政策时效性和一致性,经市政府同意,对《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规〔2023〕4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1月5日

附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1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鹤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23〕4号

2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24〕1号

3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鹤政规〔2020〕1号

4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五号水库、细鳞河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21〕21号

5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的通知》

鹤政规〔2019〕9号

6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规〔2020〕2号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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