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请示)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文件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松农规〔2026〕1号

 

 

关于印发《松江区农业品牌建设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街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强农、质量兴农,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升松江区农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民增收致富,现将《松江区农业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6年9月17日

 

 

 

松江区农业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品牌强农、质量兴农,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升松江区农业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上海松江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松委发〔2026〕3号)和《松江区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沪松府〔2025〕1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正常经营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公司等经营主体。

2.单位自申报期前一年度内,无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的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发生。

3.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营业执照中的负责人自申报期前一年度内无偷税行为,未被列入任何失信主体名单。

4.本办法所称申报期,以区农业农村委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期限为准。

二、补贴内容及标准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经营主体开展品牌打造、宣传推广、展示展销及生产加工等相关工作。对上一会计年度内达到相应标准的主体,给予以下资金补贴:

(一)品牌打造补贴

1.对合法取得授权、按标准规范使用“松江大米”“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地产名特优新农产品,给予2.5万元补贴。

2.对积极打造松江畜牧、水产品牌,完成品牌商标注册、开展品牌包装设计、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具备产品稳定供应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补贴。

(二)宣传推广补贴

举办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活动方案应明确活动主要目的、内容等,经街镇对活动真实性、方案可行性审核通过,报区农业农村委完成备案后,举办区级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举办镇级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给予3万元补贴。

(三)展示展销补贴

参加市、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或者推荐的国外展示展销,每次给予5万元补贴;参加外省市展示展销,每次给予3万元补贴;参加本市展示展销,每天给予0.2万元补贴;参加本区展示展销,每天给予0.1万元补贴。每单位年度可享受各类展示展销补贴上限为10万元。每年度在松江门户网站上公示推荐的展示展销名称和参加对象。

(四)深加工产品开发补贴

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发深加工产品,对以大米、猪肉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开发精深加工产品,产品完成定型、具备持续生产供货能力,产品已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给予3万元补贴。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将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街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盖章,审核通过后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汇总。

1.农业品牌建设补贴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有);

3.“松江大米”“仓桥水晶梨”等地理标志、地产名特优新农产品的授权证明、品牌标识包装照片等;

4.打造畜牧、水产品牌的证明材料;

5.品牌宣传推广活动的证明材料;

6.参加市、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或推荐的各类展示展销通知、参展报名表、展会现场参展照片等;

7.以大米、猪肉等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开发精深加工产品的证明材料。

四、相关要求

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定,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松江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该主体本次财政补助资格;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6日。原《松江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松农发〔2023〕10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补贴资金,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本补贴申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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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松农规〔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