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自然资函〔2026〕6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研究,对《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第七条中的“第三方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熟悉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良好信誉的机构”。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全省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1月5日
冀自然资函〔2026〕6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研究,对《河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第七条中的“第三方机构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熟悉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有良好信誉的机构”。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全省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