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项目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引领带动作用,优化专家服务与基层需求对接机制,助推我市创新强市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家人才服务基层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重点措施〉的通知》(渝委办发〔2021〕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项目(以下简称专家服务团项目),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面向乡镇、村社、园区、企业(仅限重点产业领域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等服务对象,以项目化方式选派专家团队对接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以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为原则,主要任务是因地制宜发掘优势特色资源、拟订技术方案、开展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培养技术人才、培育市场品牌、培植产业链条、转化科研成果等,助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第四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专家服务基层政策文件,统筹开展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承担专家服务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专家服务团的联络服务和日常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家服务基层实施细则。

(三)派出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人才到基层开展服务,加强派出人员日常管理,规范使用专家服务团项目资助经费。

(四)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专家的具体需求,配合完成专家服务团工作,为专家服务团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规范使用专家服务团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章 供需对接

第五条 专家服务需求应从基层一线广泛采集,以揭榜领题方式响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包括:发展战略任务型选题(即战略点题)、生产一线订单型选题(即实践出题)、基层单位遴选推荐型选题(即基层积题)、成果转化验证型选题(即专家验题)等多种类型,分别采用如下产生方式。

(一)发展战略任务型选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紧扣“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203060”重点攻坚突破体系和“36316”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等发展所需,提出专家技术服务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专家服务团项目需求。

(二)生产一线订单型选题: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生产一线等发现技术上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市区两级分类开展技术服务供需对接,市级遴选重大需求,择优纳入专家服务团项目需求。

(三)基层遴选推荐型选题: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围绕本地区重大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集群、重要项目建设,定期梳理汇总基层技术服务需求,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重要需求,择优纳入专家服务团项目需求。

(四)成果转化验证型选题:专家创新成果需要基层验证应用,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具有明确的转化地且项目前景可观的,择优纳入专家服务团项目需求。

第六条 建设服务基层重点联系专家库,掌握一批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高水平博士后、卓越工程师等在内的专家人才资源,促进专家人才跨区域跨领域协调共享,加强对入库专家人才的联系和服务。

第七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供需对接和选派工作,实现需求征集、订单发布、揭榜接单、评估总结等全流程线上管理。

第八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按照服务内容、技术难度、预期成效等分为A、B、C、D四类。

A类即集成式组团项目:项目难度大,涉及区域或领域广,组建产业专家团队,服务地域不限于一地,包含全市该产业带、产业链有关区域,形成辐射带动效应;组建区县专家团队,服务领域不限于某一领域,包含该地区重点发展需求,对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B类即高端攻坚项目:项目难度较大,包括但不限于解决重大关键技术瓶颈、产业转型升级、重大平台建设等综合任务,能产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C类即引领带动项目:项目难度适中,包括但不限于特色产业升级、重点项目攻关、技术成果转化、标准化体系构建等专项任务,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D类即基础帮扶项目:项目难度较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技术培训、对接指导、业务咨询等任务,能形成阶段性、可落地工作成果。

第九条 对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产生的需求,可按特殊情形实行“一事一议”,经研究审定后纳入专家服务团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选派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服务团项目数量。

第十一条 每个专家服务团成员不少于3人,不超过10人(不含服务联络员),其中1人为领衔专家。领衔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对市级及以上各类专家人才、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专家团活动的专家人才优先支持;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条件。每年度每名专家只能担任一个专家服务团的领衔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的选派流程如下:

(一)征集需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发通知,分类征集项目需求。

(二)发布清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需求征集情况,择优确定项目并发布清单。

(三)按需接单。意向专家团队和服务对象根据项目清单进行揭榜。

(四)匹配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综合考虑项目类别、供需匹配度、双方意向等,评选确定项目及专家团队。

(五)公示确定。将评选通过的项目及专家团队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程序审定后发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家服务团实行领衔专家负责制,领衔专家负责与服务对象商议明确服务的范围、事项、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签订服务协议,带领团队开展日常服务、任务分配、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A类项目服务时间3年,B类项目服务时间2年,C类和D类项目服务时间1年。

第十五条 服务对象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共同作为服务联络员,保障专家服务团便捷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座谈交流、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专家服务团开展日常管理,了解项目进展及成效。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专家服务团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采取专家服务团自评、服务对象评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重点围绕需求完成情况、服务成效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每年组织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家服务团,通过各级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报道,总结提炼一批典型案例,不断提升专家服务团项目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层“积分制”,根据专家服务团年度评估结果对专家人才进行积分,评估为合格的领衔专家和成员分别积基准分10分、5分,评估为优秀的在基准分上双倍积分,评估为不合格的不积分。在申报国家和市级人才选拔培养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近五年积分较高的专家人才;优先安排积分较高的专家人才参与国情研修、休假疗养、走访慰问等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制定配套措施,将专家服务团领衔专家及成员纳入本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

第十九条 建立专家服务团退出机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专家服务团,收回结余经费,依法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终止享受支持政策:

(一)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专家团队解散,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内容的;

(三)存在不端和失信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的;

(四)因服务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违规使用或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其他情形。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专家服务团项目采取市级资助、派出单位自筹经费等多种方式保障。

(一)市级资助实行分类资助,A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B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C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D类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家服务团的咨询、劳务、服务、差旅、培训、通讯、材料、宣传等费用,其中,20%作为工作经费划拨给服务对象,80%作为项目经费划拨给专家服务团领衔专家所在单位。资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二)派出单位自筹经费依据各单位财务管理要求执行,按各自经费保障渠道进行结算,由各单位自愿申报。

(三)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市级主管部门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人才服务基层期间原单位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服务时间按规定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派出单位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家服务团服务基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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