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五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现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在我区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立足全区创新链、重点产业链建设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布局,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精准遴选创新价值高、技术壁垒强、产业赋能作用突出的优质专利申请,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等具备创新、创造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核心技术专利优先审查,严把专利质量关口,坚决杜绝低价值、同质化、无落地前景的专利申请。

二、受理对象

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自治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人主体备案表》(见附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川代办处进行备案。

三、可以适用优先审查类型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通知。

四、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情形

(一)优先审查资源重点向有创新价值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倾斜,具体包括: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自治区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无效宣告案件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1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3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五、不予优先审查情形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不予优先审查推荐:

(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于吊销、注销状态的企业申请人及代理机构;

(十)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已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但请求人补正两次及以上仍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推荐情形的。

六、推荐数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下达我区优先审查总量额度及申请人上一年度专利授权等情况办理,重点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

七、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对应适用情形的佐证材料;

(三)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四)其他手续文件。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八、请求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模块线上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及相关材料(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

(二)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除疑难复杂情况外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优先的决定。

九、动态管理

(一)建立优先审查信用档案,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自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需提交整改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优先审查申请资格。

(二)建立优先审查案件质量跟踪机制,对授权率低、维持率低等情形的申请人,动态调减其推荐数量或暂停推荐。

(三)申请人建立内部统筹管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优先审查案件管理,科学规划年度申报数量,前置做好质量审核,审慎有序提交优先审查申请。

十、工作纪律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十一、其他事项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附件: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人主体备案表.xlsx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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