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单位需为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申报主体需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研发创新能力,近三年内有两个年度主营业务保持增长或盈利,且在相关技术领域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或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中心,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需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PCT专利可按1:3抵算),完成产品备案10个以上;需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专利权属清晰;需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专业服务合作关系;无严重失信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